小英 2022-12-05 54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民法典中有“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所谓“善意”指自身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不利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时,也有“自身没有过错”的善意当事人,本文梳理不同类型案件中“善意当事人”的认定条件…

民法典中有“善意相对人” “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所谓“善意”指自身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不利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时,也有“自身没有过错”的善意当事人,本文梳理不同类型案件中“善意当事人”的认定条件及法律责任以供参考。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善意当事人”

出处:《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认定条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处理情况:根据《商标法》 第六十条责令停止销售,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参考: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2.商标法释义(中国人大网)

第六十条第二款释义,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不给予罚款的处罚。

药品违法案件中的“善意当事人”

出处及处理情况:《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的“善意当事人”

出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视为明知的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处理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销售处食品,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如无特殊情况应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立法法》第七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处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系基本法律,此种情况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不没收,属于减轻处罚,应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及程序。

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善意当事人”

出处:《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条件:作为销售者,应当从质量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验收义务,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标识。

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已公告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仍然进行销售的、在进货时收受供货者贿赂的等情况视为明知。

处理情况:从轻处罚,即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

或减轻处罚,即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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