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2-09 4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投保人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交保费。保险公司辩称,按照《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负有解…

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投保人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交保费。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负有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所以投保人所称的对保险合同没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

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足以让其承担全额返还保险费的义务。原因如下。

1.保险公司歪曲了《保险法》有关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法》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不仅限于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 保险公司歪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有关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确实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做了规定,但并未对其他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做否定性的规定。

3.本案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4款,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此,包括保费在内的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条款,均在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内。况且,本案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更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不但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且通过上述抗辩的方式自认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见保险公司确实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故,依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和解方案、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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