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2-12-21 60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劳动仲裁#关于计件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就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根据相应的计件单价,计算和支付工资的制度。计件工资中的“件”,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完成工作的“量”,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产品数量、营业额、销售额、利润、客户数量、建筑面积等,具体根据工作业务性质而定。

对于计件的方式,《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中列举了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作任务包干、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用工实务中的计件方式更多,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无论采用哪种计件方式,只要是属于计件工资的,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计件超额工资”也属于计件工资,进而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能以属于超额部分为由主张该部分对应的工资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量能够准确或明确计量,否则,计算计件工资则缺少一个必要因子,根本无法确定计件工资的金额。而工作量能否准确或明确计量,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等因素而定。对于工作量不能准确或明确计量的工作,一般不宜采取计件工资制。二是计价单价明确,否则,计算计件工资缺少另一个必要因子,也无法确定计件工资的金额。而计件单价,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因此,在双方约定时,因注意要约定明确。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比较关键的一个问题即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一般要确定两方面的“额”:一是时间定额,即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所需要的时间;二是工作量定额,即单位时间内(比如8小时内)应当完成的工作量。首要要确定时间定额,即根据技术水平、生产条件等因素,确定完成一定工作量所需要的时间,比如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0分钟,这就是时间定额。其次,在确定了时间定额之后,就可以确定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定额,比如,确定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0分钟,那么8小时内的工作量定额就是48件产品(60分钟/小时×8小时÷10分钟/件)。劳动定额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比如8小时内)能否完成工作任务,进入影响其获得的报酬,所以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在规定实行计件工作要符合法定工时制度的同时,还规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要做到“合理”。至于何为“合理”,该法未予明确,部分地方立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就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也就是说,如果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不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就说明该劳动定额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各位读者要注意查询自己所在地区有无类似规定以及规定的具体标准。而对于计件报酬标准是否合理,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标准,笔者认为,计件报酬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参考市场价,同时要确保根据计件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相乘的结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的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的确定,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还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定。如果是通过规章制度规定,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定额管理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故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之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与劳动定额相关的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与劳动定额相关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与其完成的工作量息息相关,其工资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乘以计件单价确定。那么,在实行计件工资制时,是否也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呢?《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也要遵守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但应当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笔者认为适用这一规定的关键前提,在于劳动定额是否合法及科学合理。如果确定的劳动定额合法及科学合理,那么对于不能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者,可以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然,除了劳动定额要科学合理外,计件单价也要科学合理,否则,也难以保证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后,能获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计件工资。


Tag: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
相关内容
节点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