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16 43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损失2.6亿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任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天津市第二中级…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损失2.6亿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任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公安东丽分局下属企业天津市环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出资,与秦某某共同成立天津市翔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翔翊隆公司),其中环达公司占股90%、秦洪福占股10%。2011年3月,秦某某将所持翔翊隆公司10%股份转让给高某,由高某代环达公司持有。环达公司、翔翊隆公司的经营均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两化管理科进行监督管理。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安东丽分局两化管理科工作期间,负责翔翊隆公司全面工作。期间,任某某在负责天津市东丽区××道地块项目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遭受损失共计2.6亿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9月9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住宅地产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东丽区崂山道地块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经薛某居间介绍,住宅地产公司同意将该地块的拆迁工作交由翔翊隆公司负责实施,任某某等人多次与住宅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洽谈。同年9月14日,住宅地产公司与翔翊隆公司签订拆迁委托合同,住宅地产公司委托翔翊隆公司为其建设所需地块办理拆迁补偿事宜,其中三隆化工地块129.28亩,拆迁补偿费用2.19776亿元;新新制药厂地块263.289亩,拆迁补偿费用4.895913亿元。翔翊隆公司负责完成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达到场清地平,住宅地产公司包干支付翔翊隆公司拆迁服务费800万元。此后,住宅地产公司要求与翔翊隆公司及被拆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但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住宅地产公司与翔翊隆公司相关人员均未与被拆迁企业负责人见面协商,而由薛某代办,薛某在协议上加盖假章后,分别交住宅地产公司、翔翊隆公司留存,被拆迁企业对此均不知情。在此期间,薛某以住宅地产公司名义,与三隆化工地块产权方洽谈拆迁事宜,双方商定拆迁补偿款为1.5亿元,具体拆迁工作由住宅地产公司负责,被拆迁一方不负责清理场地,后薛某使用假章与被拆迁企业订立协议,住宅地产公司及翔翊隆公司对此均不知情。

2012年9月,翔翊隆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开立账户,作为崂山道地块拆迁补偿款专门账户,由翔翊隆公司和住宅地产公司共同监管。开设账户过程中,任某某未经住宅地产公司同意,擅自开通网银支付功能,使拆迁补偿款专门账户丧失共同监管功能。

2012年10月8日、2013年1月4日、2013年2月27日、2014年5月23日,住宅地产公司将三隆化工拆迁补偿款1.09888亿元、新新制药厂拆迁补偿款1.1亿元、新新制药厂拆迁补偿款1.5亿元、三隆化工拆迁补偿款1.09888亿元分别转入翔翊隆公司账户。前两笔钱款应薛某要求,任某某在未经住宅地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开具的支票作废,以网银转账形式,将该两笔拆迁补偿款转入薛某控制的圣宇公司账户。第三笔本应支付给新新制药厂的钱款,根据薛某提供的虚假付款委托,翔翊隆公司将该笔1.5亿元支付给三隆化工地块产权方,后三隆化工地块在2014年上半年被移交给住宅地产公司。第四笔钱款,任某某依据薛某伪造的委托付款函以电汇形式汇入天安药业账户,后薛某以该笔款汇错为由,要求天安药业退款。2014年6月11日任某某未经住宅地产公司同意,在天安药业将该笔款项退回翔翊隆公司后,擅自将支票背书转给圣宇公司。

2018年8月,有关部门推动该项拆迁过程中,新新制药厂一方表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亦未收到住宅地产公司支付给新新制药厂的共计2.6亿元拆迁补偿款。

2018年8月17日,任某某向公安东丽分局报案称翔翊隆公司被薛某诈骗,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薛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任印忠被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任某某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2.6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任某某存在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如下:任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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