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8 65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昨天(2021-2-4)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又给全国人民送了一个“春节法治大礼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昨天(2021-2-4)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又给全国人民送了一个“春节法治大礼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对于2012年版本,可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证据部分,笔者读完后,认为有亮点,也有缺憾。

亮点一:从证据着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助于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有足够的动力移送,这有助于证明他们的决定是正确的、称职的;但是对于可能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则缺乏动力移送。证据材料被挑选、裁剪之后,审判结果也就基本确定了,以致法院庭审在很多人看来就是“走过场”。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机关定罪(检察院协助)+法院判刑”,正是实际运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具有浓厚的侦查中心主义色彩。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张玉环……这些不断涌现的蒙冤者,让国家决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定案不止依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要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力点就是证据材料。以前虽然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但是通常辩护人并不清楚侦查机关是否收集。新规定要求主动全部移送证据材料,奠定了审判中心化的物质基础。

亮点二: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界限提升司法文明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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