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2-12-22 90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

“我不想让她离开我,真的很爱她……”山西晋中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寻衅滋事案件:2021年6月29日上午,男子程某(化名)与其前妻王某(化名)离婚。当日下午18时许,程某到王某上班的玩具厂附近找王某要求复合,但王某不同意。期间程某手持扳手与陪同王某下班的赵某某发生争吵并驾车追赶赵某某,一直追赶到赵某某家院墙外。

不久,程某开车找到正在某村地里干活的王某及其父亲。当时王某与其父站在地头的电动三轮车与电动车之间,程某看见后便驾车加速朝王某的电动车撞去。

令人丧心病狂的,撞完之后,程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十几米后掉头,再次朝三轮车车头加速撞击,此时王某、王某父亲及母亲武某都站在三轮车旁,武某躲闪不及,被三轮车碰倒在地,撞伤左小臂外侧。程某又驾车继续向前行驶五、六米,再次将车掉头,停车后手拿扳手下车威胁恐吓王某等人,被其他人拦下。王某报警后,程某步行离开现场…(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荒唐!山西一男子求复合遭拒两次撞车恐吓前妻及父母,检方不起诉

1.人们都说既然有矛盾、不爱了,那就和平分手,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几个人面对爱人离开又怎么能够坦然处之,不过即使不能轻易的松手,但是也要注意我们的方式和方法,切不可过激,否则伤了别人,最终苦了自己……

2.本案中,就客观行为分析,嫌疑人陈某不能正确处理好婚恋矛盾,在离婚之后,向被害人王某求复合不成的情况之下,使用驾驶机动车以撞击方式恐吓他人等过激手段,有关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了。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案发之后,当地公安机关以嫌疑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调查,而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变更了涉案罪名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实际上,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并且,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此时只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由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程某找到前妻求复合,遭拒后,程某先是持扳手、驾车追赶前妻友人,又找到在地里干活的前妻及其家人,驾车两次朝前妻家的电动车和三轮车撞去,致其母亲受伤,还拿扳手威胁恐吓其家人。

可以看出,嫌疑人陈某在此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但其本身并未实施类似行为,而只是为了进行恐吓、威胁,从而迫使被害人王某同意复合,这种情况之下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显然不妥当。

其实根据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形可以看出,行为人如果存在辱骂或者恐吓他人的行为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说,本案中嫌疑人陈某虽然驾驶车辆将被害人王某母亲撞伤,但是,经过伤情鉴定,武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这时对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刑讯滋事罪。

3.当然,当地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嫌疑人陈某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所谓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可以看出,根据上述规定,酌定不起诉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本案中,嫌疑人陈某虽然驾驶机动车以撞击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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