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14 61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侵犯农民权利的职务犯罪实证分析

随着全国人大两会的召开,反腐倡廉活动的进行,职务犯罪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变化,亟需我们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及研究。我们总结出侵犯农民权益职务犯罪的几个基本特点,剖析了一些经典案例,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来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以促进我省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建设,努力为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论文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平台,以2012年至2016年间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对象,以2017年1月前发布的判决书为限,通过对内容的检索抽取出53份侵犯农民权利的职务犯罪判决书作为样本,统计出涉案人员100名。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数据统计分析,并积极参与实地调研,对得出的数据进行质证及深入思考,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的罪名情况、主体情况、犯罪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出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的九大基本特点,七大成因,同时提出五条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个案, 对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远大于城镇人口,确保农村的稳定关系国家大计。因此,“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一直备受历届领导人的关注。尤其是从2003年开始,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大大加强了投资力度,中央财政拨款2144亿元,达到当年中央财政总支出的13.7%,到2012年,已达到12286.6亿元,足足提高了六个百分点。十年间,在“三农”问题的投入上,中央财政累积达到6万多亿元其支出占全国十年总支出的15%以上。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实施,总体上农民群体确实获得实惠,农民收入得到增加,农村硬件设施也不断完善,服务更加到位,新农村的建设成效显著,全面建成小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指日可待。然而,负面问题也频繁发生,涉农职务犯罪高发,严重损害农民权益。由此可见,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已严重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绊脚石”和“拦路虎”。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与治理,在案件的查处上,烧一把火,让力度更足,惩治更严,教育更深刻,从生理上与心理上受到启发,从而敬畏党纪国法。更加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预防,重视制度建设,才能使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从根本上得到减少与遏制。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通过侵犯农民权益职务犯罪的罪名、主体、犯罪情况等方面做数据调查研究,同时参照农民权益屡遭损害的个案分析,总结特点提出对策,从而真正让国家对“三农”的投入不打折扣地惠及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党和国家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研究现状

当前,有不少专家学者针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研究,有实证调查,有理论研究。其中,查国防以2007年至 2011年某市法院审结的农村干部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为样本,对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占涉农款项犯罪实证分析。把农村干部贪污、职务侵占案件的司法现状用数据统计的方式,其中采用表格、条形图、饼状图直观呈现;针对近年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而体现出来的乱与治进行讨论,并对此作全面的数据分析以此体现出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而带来的定性问题;用数据统计方式采用理论指导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泰安市岱岳区2008年-2011年的涉农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分别从涉案的人数、领域、主体、罪名等方面进行数据的比较与整合;以数据分析为主,以个案分析为辅,通过走访收集、分析、归纳、研判G省2010年至2014年的职务犯罪发案状况,深入剖析犯罪的原因、动机、手段、和条件,从而揭示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及提出相应的对策;针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情况,以西部W市某区的基层职务犯罪防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涉农职务犯罪分类统计,以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以此突出重点而细化;针对某一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争议焦点,并且分析不同意见下对村民小组长为他人虚报征用土地侵吞构成不同罪名争议问题,通过分析原因折射出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全篇以“小官巨贪”的现象展开,对其典型案例简单罗列出来用表格直观呈现,理论与实践结合,分析特点与成因;全文围绕村干部贪污土地赔偿款的定性展开,以一具体案例为线索,究竟为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为论点,提出支持的原因与辩证过程,开阔思维,深化对村官职务犯罪的了解;为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做人格测量,运用心理测评提升预防对象对预防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检察机关涉农职务犯罪工作针对性的研究;对村官腐败文献数、媒体关注度,土地腐败文献数、媒体关注度,2014年前三季度涉农案件分布比例的数据统计分析,总结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治理对策。

综上所述针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调查,专家学者们都是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维方法贯穿全文。首先,从基础资料来源方面,基本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这是业务上的要求。毕竟案件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一般人员很难接触到真实的原始数据。再者就是通过检察院工作报告,检察院法律年鉴与网络平台,比如公开的期刊、报纸、杂志与国家机关在官网上发布的各种文件摘录所得;从调查方法层面,都采用统计数据的分析方法,运用条形图、折线图、饼状图、列表格等形式直观表达,在做数据统计时,充分运用比较分析法,控制变量法等分析方法,分别进行横向与纵向分析;从切入点层面,虽然角度不同,但都是对调查对象进行细化,以此突出重点,全面而具体;在总体的思路层面,都是通过数据的统计分析,再结合理论剖析,分析基本特点及提出对策。

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法和数据统计分析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侵害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进而深入剖析犯罪个案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判决数量居高不下,犯罪人数逐年增长

目前,职务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也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年均上升幅度分别为 8.7%和 11.5%。随着十八大的召开,中央与地方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活动,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大,河南省职务犯罪数量也随之大大增长。据统计,2013上升幅度最大。

(二)判处罪名集中且单一、比例相对稳定

职务犯罪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两类罪名上,分别占职务犯罪总人数的 55%、和26%,两种罪名涉案人数占职务犯罪总人数的 81%。而以上两种罪名中,贪污罪又占绝对多数,占36%的比例。渎职侵权犯罪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类与玩忽职守类这两种罪名上,分别占渎职类犯罪总人数的 73.7%和 21.1%。

(三)“小官巨腐”现象显著,涉案金额巨大

从调取的数据显示,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达到总人数的43%,涉案金额在十万以上的达到总人数的88%,足以可见涉案金额的巨大,且据调查显示,涉案金额也是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然而职务犯罪主体并非大官,而是小官,级别不高,以科级及以下级别的为多数,但却握有实权,利用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很大。正所谓“不贪则已,一贪惊人”,远超出了民众心理预期范围与承受能力。

(四)共同犯罪较为普遍,窝案串案团伙作案频发

据数据调查显示,侵犯农民权利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因此就容易造成了在其熟知的地域里面产生相互勾结、串通、分工合作进而权钱交易,而将赃款赃物进行私分的犯罪现象。因而也经常出现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正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

(五)犯罪手段多样化,暗箱操作错综复杂

据案件调查的数据显示,职务犯罪犯罪主体充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涂改伪造报账单据、虚假冒领等方式截留国家与集体的财产,手段极其隐蔽,秘密分工进行。

(六)犯罪人群十分集中

从职务犯罪主体的性别看,绝大多数罪犯是男性,占87%;从职务犯罪主体的年龄来看,以年龄在36岁至55岁之间的中青年为主,占74%,尤其是在36至 45 岁之间,为犯罪的多发阶段,占 47%;从受教育的文化程度来看,文化程度在专科和本科的最多,两者占 57%,多为在国家机关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文化程度为高中和初中次之,两者比例占 30%,主要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从人员级别来看,级别在科级及其以下的人员占绝大多数。

(七)职务犯罪所涉领域特征鲜明

涉及面广,但重点在支农惠农的民生领域据举报线索、社会实践调查、办案处理情况都显示,近年来河南省查出的职务犯罪都无不呈现出较强的行业、领域特点。从办案实践来看,涉农惠农的专项资金领域,拆迁、征地补偿款领域,公众资金领域,公众医疗卫生领域是职务犯罪中的易发多发领域,此四个领域的职务犯罪人数占到总人数的64%。其他领域的犯罪也是与支农惠农息息相关,对农民权益损害严重,尤其是农民的财产权益屡屡遭到侵害。

(八)惩罚的警戒力度不大,以轻缓刑为主

据数据调查显示,侵犯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危害极大,但判处刑罚较轻,判处缓刑与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6%,免于刑罚的占11%,而判处最重的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仅占总人数的6%,而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年的人数也仅占到14%。判处罚金的人员占总人数34%,判处50万以内的人数居多,占判处罚金人数的91.2%,50万到100万的人数仅3人,占判处罚金人数的8.8%,判处罚金100万以上的便没有了。由此可见,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大。

(九)职务犯罪线索少、难发现,举报监督环境不好

据社会实践调查显示,案件来源主要是自行侦查,人数占到总人数的46%。将近一半。经自首侦破的案件少之甚少。而在这少数的自首案件中,也并非完全出于悔罪表现的自首,有些仅存在自首情节,有些是因为罪行即将败露,权衡之下做出的选择。廉政建设文化和法治理念相对淡薄,自律意识不强。由此可见,反腐倡廉斗争的群众基础相当薄弱。

成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不主动知法、懂法、守法、学法、用法,然后依法、执法。尤其是在基层组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法律方面的知识不重视,不敬畏。搞个人主义,地方氏族主义色彩浓重,权势大于法律,认为“老子就是天下第一”。文化水平虽然在专科本科程度的占绝大多数,但是政治素养相对较低,追求个人享乐主义,不注重提升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及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的远大理想,而是在思想上逐步蜕变,自律自警自我控制意识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而一步步突破防线,走上一条罪孽深重的不归路。尤其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与扶持。陆续出台多项“三农”优惠扶贫政策,大量支农惠农资金下拨到地方,而这些官小但权实的国家工作人员便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比如负责监管、审批项目、发放补偿赔偿资金等,相互分工合作,侵吞国家与集体的财产,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贪,便能官官相护,万事大吉,而忽视法律的存在,仅想到眼前的利益。

2.群众基础相对薄弱,政治素养不高

针对事关国家和集体的事情往往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而到了事关自己的事情上,又或者是损害不大,而草草了事,又或者是因为对权势的害怕,民告官的畏惧而止步,自认倒霉,又或者是因为求助无门,求助无果,求助失望甚至绝望。毕竟据数据调查显示,近年来的案件来源是主动报案或举报的少之又少,可想而知,群众对国家事务的关注度是何其低。同时据官方数据显示,即使有报案的举报的,能立案侦查的,依法受理的,也是少数,毕竟掌握证据不足,对事务了解不深。

(二)客观原因

1、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管制度不到位

涉及部门偏多,在实际执行时易出现运作不规范,分工不明确,审批不严格,发放不到位等多种问题。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农村正朝着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加快步伐。而这些,无不需要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因此,大量支农惠农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然而在真正落实的过程中,因缺乏多层次、多类别、全方位的监管制约体系,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村级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采取骗取、侵吞、涂改伪造报账单据、虚假冒领等多种方式将这些支农惠农资金收入囊中的现象比比皆是。

2、职权分工不明确

甚至混乱,财务管理不到位, 致使惠农支农资金的发放存在随意性。据数据调查显示,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财务管理漏洞而谋取非法利益。在财务管理系统中,有些工作人员既管收钱,也管花钱,独揽财经管理大权,导致分工不明,财务混乱。同时财务账目不清,记录不明,审核不及时,对账不仔细,甚至出现收账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 的现象。再加上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现象履责不认真,对会计资料的保管常出现疏漏,致使监管人员无从查起,难以问责。

3、支农惠农的政策在宣传过程中出现不到位

致使政务不公开,管理不透明。中央政策下达到地方,往往有相关文件说明,但在落实过程中常出现宣传缺位,群众对惠农支农政策知之甚少,即使有张贴公告,但也只知道大概,而对于长时间在外打工的青壮年来说,渠道就更有限了。有时只知道国家有补贴,在某某项目上有投资,但具体投多少,如何申报,有多少钱,啥时候发等具体事务不清楚。而这也是滋生职务犯罪的苗子,在群众不清不楚,国家监管不当的情况下,浑水摸鱼,从中攫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不完善的民主制度留下诟病

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制度,十分不阳光,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常出现不经过民主评议讨论,就私下决定,甚至有会议记录造假的现象,致使群众对扶贫补贴资金缺少认同感。同时,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将资金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而是注重业绩,搞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而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虽然中央出台多项政策对审查制度进行规定,在制度上已相当完善,但在执行中,却出现缺位,把关不严格。虚假冒领,多次申报,弄虚作假等现象比比皆是。层级单位之间工作不深入,对基层工作了解有限,致使官民、官商相互勾结,利欲熏心,为所欲为。

5、对职务犯罪查处难度大

线索少,侦破案件的难度大,案件惩戒力度又不大。据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报案、举报的占到23%,但也有相当部分会因证据不足,材料不清等原因而拒绝立案调查受理。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都是来源于自侦,在统计的河南省2012年至2016年职务犯罪的53份判决书中,自侦的人数占到总人数的46%,公安、纪检移送的占到26%。侦查主力在国家机关单位,群众的帮助有限。没可想而知,职务犯罪的侦破难度是有多大。同时,惩戒力度不大,以轻缓刑为主。在取样的53份职务犯罪判决书判处的100名罪犯中宣告缓刑与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66%,而免于刑罚的都已占到11%。而判处最重的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也仅占到总人数的6%。致使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胆量也在这宽松的查处下逐渐增大。而且有些虽然被法律查处了,但因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而继续保留着公职,从事公务。这无疑会使社会公众对反腐倡廉的斗争产生负面影响,挫伤群众对法治与政府的信任,群众基础更加薄弱。同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因害怕所谓的影响,而压下来,隐瞒不报,自行以罚代刑来解决。这种以权压法的做法,大大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也客观地纵容了职务犯罪的逐步滋生与蔓延。

结语:可行性建议

(一)明确分工,加强执行力度

由表1-5得出,渎职类犯罪手段中滥用职权所占比重较大,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创新制度体制。例如:分散权力、专权专办,并加强执行力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所占比例较小,加强监督和惩治就可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首先,要分散权力,明确分工,妥善安排各岗位的分内工作,使每位国家工作人员都深刻认识自己的职责与权限;加强对财务的监督与管理,避免财务账目不清,对账不及时不仔细,收账未入账,虚 假做账等糊涂账的情况;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管账的管财的分开,做好严格的账目记录,真正落实每一款项的去处,做到查而有证:加强审批制度,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检查工作,加大检查的力度,使每个环节、步骤都在监管之下:公开惠农支农资金的运行渠道与使用结果,让群众参与其中,获悉知情权。

其次,由于侵犯农民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单位、部门、村委会的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甚至存在上级疏于监督、群众不知监督等现象,导致部分村干部和国家基层工作人员完全凭个人意愿恣意行事,为涉农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可能。反腐倡廉,使举报、报案信访渠道更加畅通,同时做好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工作,防止群众受到不必要的报复与打击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认真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由表1-13我们可以得出,针对职务犯罪,法院判决以轻缓刑为主且惩戒力度不大。因此,我们要做到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力度,贯彻落实“标本兼治、惩防结合”方针,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对查处的职务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不可姑息迁就,以罚代刑。刑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应当给民众以公正感,而不是让部分人以为“刑不上大夫”,而存在侥幸心理。同时,打造一支高效率、高技术、经验足的专业侦查队伍,培养新一代侦查干警,调动老一辈干警的工作激情,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分析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从而使职务犯罪案件成功告破。

(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提升总体官员文化素质

由表1-10显示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不主动知法懂法守法学法用法。对此应当在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下,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为民爱民活动,另外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一些树新风,倡廉政的活动,如播放“廉政爱民、大公无私”的宣传教育片、开展“正风提效”的讲座、“廉政学习”课程等,从而让国家工作人员明白“父母官”的真正含义,即权来自于人民,也要用之于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因此,应时刻怀有报效国家、奉献社会的远大理想,而非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胡作非为。同时,在加强法治宣传工作中,要有计划、针对性、有目的地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采取多形式、多领域的方法进行集中培育,营造一个积极的廉政氛围,从源头上扼杀职务犯罪。

(四)实施鼓励揭发制度并且充分保护好举报者以及检举者的合法权益

由表1-11可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报案、举报的很少,即使有,也会因证据不足,材料不清等原因而拒绝立案调查受理。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都是来源于自侦。可想而知,职务犯罪的侦破难度是有多大。同时,惩戒力度不大,以轻缓刑为主。在取样的53份职务犯罪判决书判处的100名罪犯中宣告缓刑与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66%,而免于刑罚的都已占到11%。而判处最重的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也仅占到总人数的6%。致使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胆量也在这宽松的查处下逐渐增大。而且有些虽然被法律查处了,但因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而继续保留着公职,从事公务。这无疑会使社会公众对反腐倡廉的斗争产生负面影响,挫伤群众对法治与政府的信任,群众基础更加薄弱。同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因害怕所谓的影响,而压下来,隐瞒不报,自行以罚代刑来解决。这种以权压法的做法,大大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也客观地纵容了职务犯罪的逐步滋生与蔓延。

因此我们在使举报、报案、信访渠道更加畅通的同时,还应做好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工作,防止群众受到不必要的报复与打击。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认真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职务犯罪情况,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一个全方位、多领域的监管系统,使惠农支农政策落实到位,让每一个环节都在阳光透明下进行。根据表1-7显示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小。根据社会现状我们得出:当前我国的监督种类虽然不少,但强硬而有效的监督不多。大量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以及无法监督的问题,尤其是对位高权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我们倡议让广大人民参与其中并获悉知情权,使各项惠农政策能具体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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