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1-07 5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的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但上游犯罪实施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上游犯罪实施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五、案例解读

2018年5月8日10时许,曹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分公司的财务办公室内,被人通过QQ冒充该公司总经理程某,让其通过该公司账户向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人民币。该80万元转到指定账户后,随即被转出,后经多笔多次转账,于同日11时许,其中的50万元被“阿童”通过“许多”账户转入被告人杨某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杨某在明知“阿童”向其转账的50万元为赃款的情况下,仍按照“阿童”的要求在浙江省义乌市某中国银行附近,将该款兑换成7万美元后,连同剩余未兑换的6万元人民币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阿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阿童”转入其账户中的50万元人民币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仍给“阿童”兑换成美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解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杨某明知“阿童”转入其账户的为赃款,仍然予以兑换,为其掩饰、隐瞒赃款,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数额达到50万,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六、律师解析

(一)“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作出了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在客观方面,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实现对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转换,一定有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等的转换过程。故若对洗钱罪所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是实施物理意义的窝藏、转移行为,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关于上游犯罪也是两罪的不同之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一般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认定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比如通过盗窃、抢夺得来的机动车、电瓶车、手机等。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将犯罪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所获的各种经济利益。包括将犯罪直接所得销售、交换后所获的现金及其他收益,也包括犯罪直接所得所产生的孳息。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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