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3-05 43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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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

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73条规定相比,增加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具体如下:

1.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修改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合同法要求为“到期债权”,535条未要求债权必须到期。

2.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现行规定触发代位权的要求低于原合同法。

3. 新增第三款规定。

代位权的特点:

1.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3. 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4. 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

二、代位权的期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多多有话说】

该条为新增规定。债权人在债权到期之前行使代位权,需有法定的事由。在法定事由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法:

1. 法定事由一: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行使方法: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2. 法定事由二: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行使方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3. 其他行使方法:如查封、冻结等等。该方法超出了串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目的是保全债务人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537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中无类似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有类似规定,本条是在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形成的新规定。该规定对其他平等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到位。

四、无偿处分之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74条相比,修改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 修改了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之一,新增“放弃债权担保”;

2. 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行使撤销权的三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主观要件(只有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要求主观要件,其他放弃债权等均无需主观要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五、有偿处分之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74条第一款规定相比,新增了“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新增相对人应当知道该情形。

有偿处分之下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 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70% 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30% 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 主观要件:相对人明知或应知。

说明:本条不合理高价30%,不合理低价70%的标准来源于合同法司法解释19条,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但实务中仍有参考价值。

六、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多多有话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直接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所以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债权,那么后果是该处分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回到债务人的手中,成为履行对债权人债务的潜在财产来源。

七、债权转让及范围

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多多有话说】

与合同法79条相比,新增“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三种。

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

1. 有效的债券存在;

2.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3. 转让的债权依法可转让;

4. 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八、从权利的移转

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81条相比,增加了第二款。

从随主原则是债权转让的重要原则之一。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从权利。

九、债务人的抵销权

5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63条相比,增加了可以抵消的情形。

情形一的行使要件:

1.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权转让已经完成;

2. 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负有债务享有债权;

3.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情形二是新增规定。

十、履行费用的负担

550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多多有话说】

本条为新增规定。

债权转让无需获得债务人同意,只需要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给债务人即发生效力。从债务人角度,债权人的变更与债务人利益无关。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债务增加了新的费用,公平合理的方式是该部分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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