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8 72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掩隐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适用第二档法定刑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2021年掩隐解释》)删除了《2015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据此,有人认为,《2021年掩隐解释》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入罪的规定,认为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理解正确吗?由此引发了笔者对该问题的思考。

笔者认为,《2021年掩隐解释》只是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同一数额标准一刀切”入罪的规定,并非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入罪的规定,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仍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2021年掩隐解释》在删除《2015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二款的同时,也删除了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同时在第一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了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可见是在加大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而不是在放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只是其入罪数额依附于上游犯罪的成立,如:诈骗5000元成立犯罪时,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超过5000元的才入罪;受贿30000元成立犯罪时,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超过30000元的才入罪。并非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100000元,直接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第二档法定刑,这显然不符合上下文体系解释,也不符合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目的解释。

为了严谨起见,笔者在检答网以《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题进行了咨询,解答专家的观点认同笔者的理解。

综上所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综合考虑《2021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判断,除了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四种情节入罪,还要特别考虑第二款的规定,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不仅包括《2021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还包括《2021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已成立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附:检答网咨询详情

http://jianda.gj.pro/activiti/question/detail/49bc50189f154e79845385c815fb8e1e

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标题: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选法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内容: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2021年掩隐解释》删除了《2015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有人认为,《2021年掩隐解释》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入罪的规定,认为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个人意见:《2021年掩隐解释》只是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同一数额标准一刀切”入罪的规定,并非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入罪的规定。

《2021年掩隐解释》在删除了《2015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二款的同时,删除了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在第一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了第二款,是在加大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只是其入罪数额依附于上游犯罪的成立。并非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100000元,直接属于情节严重,这不符合上下文体系解释,也不符合加大打击洗钱背景。

咨询人:高检院 河南省院 焦作市院 修武县院  张三保 13938166396

咨询时间:2021-09-06 08:40

解答内容:

  • 解答意见

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咨询问题,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2021年掩隐解释》删除了《2015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有人认为,《2021年掩隐解释》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入罪的规定,认为一次掩饰、隐瞒盗窃、诈骗犯罪所得99999元,无其他入罪情节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应当综合考虑《2021年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判断。特别是第二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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