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2-12-13 52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摘要:财政部于2020年12月4日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合同效力问题是解决合同纠纷首先要进行判断的基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效力引发的纠纷。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作为合同成立即生效大原则下的例外情形在实务中普遍存在。那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合同效力问题?此种情形下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笔者结合一个案例谈一谈实务中关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存在瑕疵时合同效力的判断思路。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就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对于已成立的合同,根据是否具备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可分为几种情形:

1.合同成立时生效。该情形也是实践中最为普遍的合同类型,此情形下不必进一步区分成立与生效;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后生效。此情形下就要根据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事实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若不具备则合同未生效。

3.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只有当满足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才具备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之则合同未生效。

笔者认为,合同是否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同合同成立一样,均属于一种事实判断,诉讼实务中,对于事实判断的重点在于对证据的把控以及对事实的还原,特别是围绕当事人意思合意事实的还原,因此应当聚焦于事实、证据与举证责任等问题。

对于符合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合同,就要结合《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43条至第157条)以及《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02条至第508条)判断合同的效力。对于具备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合同,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法律价值判断,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关系见下图:

关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存在瑕疵时”合同效力的判断思路

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存在瑕疵时,判断合同的效力,不仅要看所附生效条件在形式上是否成就,还要考量合同当事人在事实行为上是否实际成就了生效条件。

案情介绍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万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与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签订《股份(代理)转让合同》,约定布吉投资股份公司代公司股份持有人向万事达公司转让本公司股份;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万事达公司向布吉投资股份公司提供或与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签署本合同所列附件后生效。万事达公司在上述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并将合同附件(需万事达公司盖章签署的万事达公司已盖章)提交给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在合同文本上只有当时法定代表人董琪能的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前,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作出向万事达公司转让股权的决议。合同签订当日万事达公司向布吉投资股份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定金,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出具了收据,但后续布吉投资股份公司以《股份(代理)转让合同》在制定和签署过程中存在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不完善等因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双方产生纠纷,万事达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布吉投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依职权在《股份(代理)转让合同》上签字,但合同未经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盖章确认,同时合同所列附件中缺少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及相关第三方的签字或盖章,因此《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一审判决以此驳回万事达公司的全部诉请。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本案中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故判断合同是否生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

1、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当事人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公司盖章,合同是否生效?

2、如何运用“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已生效?

笔者认为:

一、关于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当事人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公司盖章,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约定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时,在一种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能否当然认定合同未生效?笔者认为不尽然,这种条件的缺失可以认为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种瑕疵,但不代表有瑕疵的合同一定不生效。一方面,《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即法定要件为签字或盖章满足其一即可,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最低要件要求,就具备了成立生效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在合同签订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生效问题,若因存在瑕疵而导致合同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则可以推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是持否定态度的,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实务中通常是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后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主张合同因存在瑕疵而未生效,此时由于当事人已经实际接受了合同的履行,代表其对合同效力持肯定态度,则不可仅以合同存在瑕疵而否定合同效力。最高院在《合同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一书中已明确:“约定签字且盖章二要件仅满足其一,但符合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本文案例中,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之一就是合同未经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盖章,但未考虑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实际接受了万事达公司支付500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据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依据不足。

二、关于如何运用“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认定合同已生效的问题。

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认定合同是否生效时,首先要考虑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对于成就条件存在瑕疵或者条件不成就的,应进一步考量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行为,《合同法》第45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笔者认为,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阻碍条件成就时应当结合条件设立的目的、内容条件成就的主要义务承担一方所能尽到的促成义务等要素进行综合审查。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另一生效要件为:万事达公司向布吉投资股份公司提供或与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签署本合同所列附件后生效。万事达公司的义务为提供或签署附件,字面上理解,二者并列关系,择一满足即条件成就,万事达公司已提供了相关合同附件,应视为条件成就。但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答辩称该生效条件的内涵系万事达公司需提供经合同双方以及相关关联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附件,各关联方在附件协议签字是确保双方能实现订立合同目的的先决要件,以此认为条件未成就。即便假定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的答辩具有合理性,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那么接下来就应当考量布吉投资股份公司是否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这就要结合条件设立的目的综合进行判断。合同相关附件设立的目的在于约束万事达公司,对于万事达公司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要承担的义务作出安排,万事达公司为成就生效条件所应尽到的义务就是认可相关附件协议中对自身的约束,其在附件协议中签字盖章,可以认定已经接受了附件协议对自身约束的安排,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作出最大限度的努力。至于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在附件协议中签字盖章,并非万事达公司能力所及的控制范围,相反,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具备签字盖章的能力却拒绝签字盖章,且未能解释理由,足以说明布吉投资股份公司具有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合同已生效。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股份(代理)转让合同》已生效,理由为:一、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合同已成立;二、布吉投资股份公司是在召开股东会决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签订的合同,转让股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合同附生效条件已成就;四、布吉投资股份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实际认可合同已生效。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条件的成就存在瑕疵时,不应机械地理解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应全面考量双方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条件设立的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对条件成就与否的事实行为等因素做出判断。关于合同效力的判断是结合了事实判断以及法律判断的整体性判断,诉讼实务中的重点在于对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的准确适用以及逻辑严谨的层层推演,最终以论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Tag: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
相关内容
节点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