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86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刑罚之附加刑 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

刑罚之附加刑

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四种:

(一)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具体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罚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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