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4 89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特征…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特征:

(一)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所有行为未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一款、一项;“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计数额无需达到较大的。

刑事责任:

1、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即遂,累计数额无需达到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均未遂,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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