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2-10 161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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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要 点:

工程暂定价合同如何确定工程总造价?

案 件 索 引:

宜兴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2020)豫03民初79号

【案例评析】暂定价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结算?

案 情 简 介:

2015年6月-2019年5月,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宜兴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源公司”)、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通公司”)签订15份施工承包合同,分别为:

1、《热电厂锅炉脱硝系统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5-009,合同金额16400000元);

2、《热电站锅炉脱硝系统改造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6-022,合同金额13000000);

3、《煤气炉放散点火装置》(合同编号:XJWJ-B-2016-040,合同金额380000元);

4、《热电站#1、3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7-002,合同金额51800000元);

上述合同由万基公司与江通公司签订,2017年8月18日,阳源公司、江通公司与万基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上述四份合同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阳源公司。

5、《热电站新建脱水仓制作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7-040,合同金额3500000元);

6、《热电超低改造项目新增浆液回收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编号:XJWJ-B-2017-071,合同金额196306.5元);

7、《热电站1-4号炉脱硫系统浆液排放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7-072,合同金额320790.93元);

8、《热电站蒸汽节能改造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8-009,合同金额2933141.54元);

9、《热电站脱水仓外部连通管道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8-012,合同金额812517.31元);

10、《热电4号塔出口烟道防腐保温及其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8-036,合同金额1707262.67元);

11、《热电引风机出口烟道防腐保温及脱硫系统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8-037,合同金额1534937.86元);

12、《热电沉淀池改造及4号脱硫塔新增地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8-046,合同金额1854436.14元);

13、《热电4号塔外壁及附属钢架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9-013,合同金额1878508.41元);

14、《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S-2016-035,合同暂定金额19880000元);

15、《旁路烟道定作合同》(合同编号:XJWJ-GS-2016-038,合同金额660000元);

2份合同联系单:

16、《热电1号脱硫塔及附属钢架防腐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702319.49元);

17、《热电3号脱硫塔及附属钢架防腐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656161.18元)。

以上15份合同及2份合同联系单的合同总价款(含暂定)共计120216382.01元。

【案例评析】暂定价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结算?

双方均认可上述15份合同及2份合同联系单,除了《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S-2016-035)外,其余均为包干总价合同。双方的争议在于《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S-2016-035),原告认为该合同为暂定价加据实结算合同,被告认为该合同为包干总价合同。

《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S-2016-035)第4.1条约定:该合同暂定总价为1988万元,该价格为乙方报价,后附分项报价明细,具体合同价款待设计蓝图出来后由甲方预算部按照设计蓝图进行核实,具体以甲方预算部核算的费用为准,与乙方分项报价相比,全部价格按分项价格的最低价格执行。在施工过程中,XJWJ-GS-2016-035号合同增加施工范围,设计出现变更,原告按被告施工及增加的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了2#炉脱硝、4#炉脱硝、2#炉脱硫、4#炉脱硫、1#炉脱硫、3#炉脱硫改造的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工程。

2016年10月8日、2017年3月30日,工程通过原、被告及河南华正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共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有原、被告负责人及河南华正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签字、盖章。《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增加工程”一栏记载着“设计变更、工程核定单、签证单”。

2017年7月30日,原、被告负责人及河南华正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2#炉脱硝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4#炉脱硝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上签字、盖章,其中2#炉脱硝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单注明工程结算价为12735626.47元,4#炉脱硝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单注明工程结算价为14363913.56元。

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8年1月,原、被告负责人及河南华正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在1#、3#脱硫、脱硝签证单及2#、4#脱硫、脱硝签证单上签字、盖章。2017年8月10日该工程通过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核查。

工程全部完工后,万基公司与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汇咨询公司”)签订《万基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咨询合同》,委托建汇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该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是万基公司三期(共计60万吨氧化铝生产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该合同第3.3条约定,若施工方对于咨询方最终提供的合理结算审核值无故不予认可的,咨询方应将审核值之相关计算表格及支持性文件(以下简称“审核资料”)提供予委托方,若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供的审核资料有异议,委托方应在咨询方提供审核资料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方提出,咨询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核相关项目,并与委托方确认。待委托方同意后,咨询方方可交施工方签字盖章确认,若施工方仍无故不予认可,委托方应在咨询方重新提供审核资料并确认后10天内,按照协议条款的规定支付咨询费。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锡宜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对XJWJ-B-2015-009、XJWJ-B-2016-022、XJWJ-B-2017-002、XJWJ-GS-2016-035号合同涉案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万基公司(JL)1~4#塔脱硫、湿电,2#、4#脱硝等项目预算汇总表》,审定工程总金额为145522600元,其中,1#、3#脱硫、脱硝签证金额为273.5万元,2#、4#脱硫、脱硝签证金额为586.17万元。《万基公司(JL)1~4#塔脱硫、湿电,2#、4#脱硝等项目预算汇总表》及《安装工程预算书》上有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锡宜分公司盖章,以及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锡宜分公司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周祥明的盖章。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锡宜分公司向被告提交审核资料,被告一直未对该审核资料提供反馈意见。

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系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5A级信用企业,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录单位。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原告申请,出具了(2020)豫03民调令79号《律师调查令》,向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万基公司《热电厂锅炉脱硝系统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5-009)《热电站锅炉脱硝系统改造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6-022)《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J-2016-035)《热电站#1、3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B-2017-002)的工程实际总造价审核金额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和增加工程量的据实结算造价审核金额,以及《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J-2016-035)实际总造价审核金额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和增加工程量的据实结算造价审核金额。

【案例评析】暂定价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结算?

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锡宜分公司对该《律师调查令》答复:《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J-2016-035)合同暂定金额19880000元,实际预算为68450296.65元,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增加预算合计为48570296.65元。被告认为XJWJ-GJ-2016-035号合同约定的据实结算是在合同暂估总价款内据实结算1~4#塔属一个整体,无法区分XJWJ-GJ-2016-035号合同项下工程范围。

因万基公司未向阳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阳源公司起诉万基公司,要求:1、支付工程款51044583.5元;2、支付工程款51044583.5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央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3024250.4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 判 观 点:

本院认为,原告阳源公司与被告万基公司分别签订的15份承包施工合同、2份合同联系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向被告交付验收合格的涉案工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均为包干总价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价款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工程结算方式由原、被告签订的XJWJ-GS-2016-035号合同约定,同时有工程增加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相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之规定,对本案工程量据实结算予以认可,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数额。经询问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查明该公司虽是接受被告的单方委托,但其审核过程执行与法院司法鉴定相似的程序,通过接收被告报送的设计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签证资料等,在原、被告双方陪同下共同对项目现场进行测量、确认后出具审核结果。该公司出具的《万基公司(JL)1~4#塔脱硫、湿电,2#、4#脱硝等项目预算汇总表》,虽名为预算汇总,但该预算汇总的结果与最终审计结算结果之间的误差按造价行业规定不得超过±0.02,同时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对该审核结果的反馈意见,导致《万基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咨询合同》的中止履行,该审核结果是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现有审计条件下可完成的最终结果。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过程,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的过程,且该公司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录单位,因此其出具的《万基公司(JL)1~4#塔脱硫、湿电,2#、4#脱硝等项目预算汇总表》审核数额具备司法鉴定数额的参照性。同时,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兴锡宜分公司复函证实《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J-2016-035)合同暂定金额19880000元,实际预算为68450296.65元,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增加预算合计为48570296.65元。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基公司(JL)1~4#塔脱硫、湿电,2#、4#脱硝等项目预算汇总表》审核数额,该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增加预算合计为48570296.65元,其中1#、3#脱硫、脱硝签证金额为2735000元,2#、4#脱硫、脱硝签证金额为5861700元。因2#炉脱硝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单、4#炉脱硝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单,均有原、被告及河南华正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签字、盖章确认,且该工程增加变更单分别附有工程增加设计变更白图,故对2#炉脱硝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12735626.47元、4#炉脱硝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14363913.56元予以采信。

因此,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工程总价款为35696240.03元(2#炉脱硝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2735626.47元+4#炉脱硝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4363913.56元+1#、3#脱硫、脱硝签证款2735000元+2#、4#脱硫、脱硝签证款5861700元)。本案工程实际工程总价款为155912622.04元(合同暂定总价120216382.01元+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工程总价款35696240.03元)。

综上,判决:1、万基公司支付阳源公司45298223.51元;2、驳回阳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暂定价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结算?

建 筑 律 师 团 评 析:

(一)暂定价合同的结算价应该如何认定?

暂定价合同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结算,则按照双方已经签认的结算价进行确认;如果没有结算,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论工程造价结算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工程量的确定;一是单价的确定。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目前一般较多的是工程量清单计量或者定额计量,双方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约定的计量方式如实计算工程量;同样的,工程计价方式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算,目前较多采用的是定额计价和综合单价。同一个工程,不同的计量和计价方式所计算出的工程总造价是有差异的,特殊情况下,这种差异是极其巨大的,对于动辄千万的工程项目来说,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谨慎、谨慎、再谨慎。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中,简单来说,一般会有工程量和工程计价两种争议。对于工程量的争议,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如果根据现有的施工资料可以确认,则按照现有资料确认,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如果双方无法根据现有施工资料确认,那么双方应该根据竣工图纸及其他资料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于工程计价争议,则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热电站#2、4炉脱硫、湿电改造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XJWJ-GJ-2016-035)为暂定价合同,双方明显对工程量和价格均存在较大争议。依据万基公司已经解除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的“造价意见”,且万基公司未对该造价意见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从中挑选出1#、3#脱硫、脱硝签证金额为2735000元,2#、4#脱硫、脱硝签证金额为5861700元,再加上双方签字的2#炉脱硝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2735626.47元,4#炉脱硝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4363913.56元价格,再加上17份合同的暂定合同价为工程结算价,乍看之下没有问题,工程造价的计算是一个整体,不同计价方式下涉及到各种其他费用的取费,如此拼凑、割裂开来计算工程造价,可能存在问题,应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宜。

(二)工程款利息应该如何判决?

工程欠款基数一般较大,利息数额通常也远多于普通债权,不同的起算点可能造成利息的计算差额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差异,法院在裁决工程欠款利息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约定情况、工程情况、垫资情况、欠款情况,谨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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