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但仍有部分企业肆意妄为,拒不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12月24日,川观新闻记者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审结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遂宁注册成立了遂宁市河东新区某装饰工作室。该工作室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承接了市河东新区多个小区业主的房屋装修项目,并组织周某等农民工装修施工。2020年10月19日,周某、王某云、刘某等人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经核实,吴某某拖欠周某等3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15353元。
2020年11月17日,遂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吴某某在收到指令书3日内支付拖欠周某、王某云等39人的工资。吴某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执行,并以拒不接电话的方式逃匿。
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被告人付清了刘某等13人工资101231元,支付周某等7人部分工资,尚未支付工资的农民工还有19人。
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向26名劳动者支付尚欠劳动报酬。
吴某某不服该判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予以确认,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纠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但要是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就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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