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21 5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所有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日益完善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大众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涌现出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许多电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包含侵权图案的商品,被起诉至法院索赔,面对此类纠纷时,不妨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法律分析。

第一步,涉案著作权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作品或表达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获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智力劳动成果;二是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三是具备可复制性,即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但实践中法院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是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步,起诉主体是否适格

(一)如原告为著作权人的,主体适格。

(二)如原告非著作权人的,需审查其是否有授权。如原告与著作权人签署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中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范围及以其个人名义起诉的权利均有约定,且起诉时上述两权利仍在授权期限内,原告主体适格。

第三步,是否构成侵权

(一)对比疑似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是否一致或近似。以美术作品为例,考虑如下几点:基本构图元素是否一致、图形相对位置是否一致、核心设计是否一致

(二)对比疑似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的发表时间:疑似侵权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作品之后发表或出现;

(三)原告提供的被告构成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

1.是否提供了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权利人。

2. 是否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保全材料,证明原告掌握的侵权产品是被告方的产品。如公证书、视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四 被告是否有抗辩理由

(一)被告产品构成侵权的证据是否充足;

(二)属于合理使用

(三)被告产品有合法来源,如生产经合法授权或产品由他人供货,已支付了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律分析——五步走

第五 原告诉求是否合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原告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原告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二)实际损失的酌情考量因素:侵权行为性质(生产、销售)、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著作权产品的市场价格、创作难度、知名度、艺术价值、造成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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