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26 50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赔偿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除享有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护理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并难以安排工作时的伤残津贴,以及解除或终止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支付则与工作的安排以及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相关。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保留关系关系基础上,还要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能安排工作的,即意味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无需支付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请各位读者自行查询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则根据各地的规定执行。

对于上述待遇中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的确定,详本头条号中《如何理解和确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一文(
https://www.toutiao.com/item/6970093567343804936/)。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单位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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