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8 5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点就在于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点就在于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参与共同犯罪一部分, 但却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

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

当我们说共同犯罪,首先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犯罪共同说认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成立共同犯罪,同一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在罪名上完全相同。

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有共同的行为,一律理解为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在犯罪构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

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寻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部分犯罪共同说可谓这个折中之点。

正犯与共犯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共犯与正犯的区分标准,有许多种学说。

多数见解认为,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

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行为的人。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

与真正实行了犯罪行为的正犯对应,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被称为非实行犯。 刑法中有一种共犯从属说的理论,只有当实行犯进入到实行领域,对于共犯才可以处罚。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因果共犯论,也即共犯人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认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帮助犯

帮助犯,就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正犯实施帮助。通俗来讲,帮助犯是对共同犯罪的强化,强化犯意就是帮助的本质。

首先一定要存在实行犯,才可能有帮助犯,如果没有实行行为,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犯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构成犯罪。

其次主观上要有帮助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强化 他的犯意,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最后,客观上要有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只是单纯知情,仅事后提供帮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犯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如果说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那么教唆犯的本质就是创造犯意。唐朝的法律把教唆犯精准地称为造意犯,诸恶以造意为首,因为它是创造犯意者。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首先他教唆的对象一定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10岁的孩子杀人,这是间接正犯。

其次在客观上要有教唆的行为,教唆行为在客观上创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图。

最后,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创造他人的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仅仅因为说话不注意,客观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这属于过失教唆,不能认定为教唆犯。

在教唆犯中,最复杂的是关于教唆未遂的认定,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在刑法理论中有两种立场,一种侧重结果和逻辑,认为既然帮助犯采取共犯从属说,那么教唆犯也要采取共犯从属说,只有当存在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另一种立场侧重行为本身的恶性,认为教唆犯非常邪恶,诸恶以造意为首,只要教唆就构成犯罪,教唆成功属于教唆既遂,教唆失败一律构成教唆未遂,认为教唆犯不需要遵循共犯从属说,而应该采取教唆独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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