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103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民事案件管辖权历来是诉讼双方争取的第一个回合,原因就是一个“主客场”问题。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

民事案件管辖权历来是诉讼双方争取的第一个回合,原因就是一个“主客场”问题。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产生了一个管辖法院选择问题,对于原告来说肯定会极力回避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挖掘争议关系的有利因素,争取案件“主场”地利。

为了具体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院对该条法律的适用作了统一解释,在《民诉法解释》中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该解释的前提是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初步证据,否则受理法院不能以原告诉讼请求是給付货币而取得管辖权。

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此类的问题:原告立案时既没有提交书面合同,提交的其他材料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受理法院以原告起诉主张要求被告履行支付金钱合同义务为由,确定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这个实际是对《民诉法解释》的曲解,合理合法的解释应该是:如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合同关系,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或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证据规则,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对案件管辖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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