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108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一、《著作权法》修改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著作权法》修改及侵权实务应对处理

一、《著作权法》修改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新增、修改条款共计46条,对作品定义、作品类型、权利归属、权力内容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等关系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我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作品的概念 扩大《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

将第三条中的作品定义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准确、更科学,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既适应了现实新科技快速发展的需求也满足了互联网等新型形式的出现对作品保护的需要。

(二)完善了著作权的内容

1.增加规定数字化属于复制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翻拍”后增加了“数字化”的内容,明确了数字化属于复制权。

2.完善了广播权的定义,对广播权进行了合理扩张。《著作权法》(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广播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有线”的内容,不仅廓清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而且针对大量有线传播行为规定了所有的有线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使网络直播、网站定时传播、实时转播等新传播技术以及电视综艺节目都纳入了广播权的保护范围。

3.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著作权法》(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更加严密。

(三)增加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2021年)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一规定有利于平衡合作作者的利益分配和市场交易的需求,有利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意见分歧而无法有效行使著作权的尴尬,实践中,要求在签订出版和文创等合同时,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完善了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针对《著作权法》对美术摄影作品规定不多、不完善的问题,《著作权法》(2021年)将《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六十五条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无疑,这些规定既有助于调动摄影创作者的积极性,又可以妥善处理美术摄影作品的因原件转移发生的在发表、展览过程中的著作权争议。

(五)增加了合理使用的内容

《著作权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法》(2021年)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提高了赔偿数额

针对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本次新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在立法层面落实了相关内容,将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并增设了500元的法定赔偿下限,加大了侵权者赔偿的力度,尽可能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体现国家尊重知识,尊重脑力劳动的精神。

(七)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故意侵权,多次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八)增加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增加“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的规定,给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更大的选择性,也为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提高了更容易确定的依据。

(九)明确支持权利人维权费用的承担

权利人的维权费用能否由侵权人承担既反映了法律的态度,也关系能否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著作权法增加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有效减轻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调动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十)完善了证据制度

为了解决著作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十一)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为了与《民法典》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规范了立法技术:

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2、删去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4、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5、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

6、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权。

二、数不胜数的知名侵权案件

(一)琼瑶诉于正案(《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

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二)郑渊洁维权案(30年坚持打假)

郑渊洁为了 ” 舒克 ” 商标,与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维权 9 年。2020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败诉。2020年11月27日,有着“童话大王”之称的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侵权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近亿元。涉案的12个单位和个人被判刑罚款。

(三)“葫芦娃”侵权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上美”)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四)乔丹侵权案

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五)非诚勿扰侵权案

华谊兄弟在2008年制作出品电影《非诚勿扰》,但被金阿欢注册为商标。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其中的一个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认定金阿欢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六)红牛商标纠纷案

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岳云鹏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人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武松打虎著作权纠纷案

1954年,画家刘某某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对刘某某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饰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某某的继承人裴某、刘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侵害了刘某某的著作权,将后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系刘某某于1954年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为刘某某享有。1980年被告未经刘某某许可,擅自将《武松打虎》绘画进行修改后,在其生产的景阳岗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中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九)朱之文与谷传民的纠纷

前不久,谷传民的发文声称朱之文对其多部音乐作品产生了侵权行为,并将会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朱之文回应说,我没有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没有做对不起别人的事。不是我要唱他的歌,是他委托朋友让我推他的歌。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影响力大,关注度高,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公众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

三、常常被忽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著作权侵权严重,长期以来很多人都习以为常,不认为是侵权,但大量案例的处理表明,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告上法庭成为被告。

1、盗版软件。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游戏,看盗版书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利用盗版产品获利就属于侵权了,比如使用盗版软件办公,出租盗版游戏,转卖盗版书。

2、PPT、微博、朋友圈里的网络图片(盗图)。看到好看的照片,放在个人公众号里的,不管你是只有3个粉丝,还是300百万粉丝,只要是通过你公众号对外发表的,就不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范围。制作PPT时,使用图片等素材,如果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就不算侵权,比如仅供学习。但如果PPT是展示给客户、投资人看,可能侵权。

3、商家销售的产品。尤其是百货店、小卖部很容易被诉侵权。

4、音乐播放著作权侵权。在商业场合如歌舞厅、商场等公开播放版权歌曲显然已经不属于为个人欣赏而使用,无论歌曲来源是否正版,未经许可/未支付许可费播放歌曲都属于侵权。

5、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也受著作权保护,另外用真人照片的表情包也可能侵犯肖像权。(葛优躺)

6、字体侵权。涉及商用的海报、传单、网页、包装、公众号/微博图片等设计时,使用不免费的字体有可能涉嫌侵权。(方正字体)近几年字体版权纠纷案层出不穷,踩到雷区被告上法庭的名企不在少数。仅北大方正公司旗下字体,就发起诉讼无数:

(1)2007年,北大方正起诉美国暴雪娱乐《魔兽世界》侵犯方正字库著作权,索赔金额高达4.08亿元;

(2)2008年,宝洁洗发水“飘柔”因使用 “方正粗倩简体”设计“飘柔”两字被北大方正起诉索赔50万元。

(3)2016年,不少淘宝店主接到北大方正投诉,称淘宝店铺上多款商品图片的说明使用字体“微软雅黑”未得到方正授权,被要求支付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字体版权费用。阿里巴巴官方也发布公告,提醒淘宝店主支付版权费用,或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4)2015年,湖南卫视《我是歌手3》在未经造字工房授权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力黑”体与“朗倩”体做节目海报宣传,经网友再次曝光后,造字工房开始追究其侵权行为。最终《我是歌手3》节目组公开对未经授权使用字体的行为表示歉意,并主动联系版权方进行后续沟通。

(5)2016年,《九层妖塔》电影中“鬼、族、史、华、夏、日、报”七个字因未授权使用书法家向佳红自创的毛笔行书字体而被网友曝光。随后向佳红向电影制片方提起诉讼,索赔51万元。

总之,很多习以为常的行为如果不注意,没有版权意识,就有可能引来诉讼,摊上官司,被控侵权,已经有很多人遇到类似的问题,都觉得很冤屈,很生气,但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责任。

四、认识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性

(一)赔偿数额增大侵权成本提高

国家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两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时,都提到“惩罚性赔偿”的问题。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因此,现在整体赔偿数额大大增加,侵权一旦被诉,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百万千万都有可能,高额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

1、2021年02月26日赔偿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2、加多宝集团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

3、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环球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印有小黄人形象的饮品,并通过全国展销会和食品招商网站,对于该饮品进行大规模的推广销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4、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法院认为《花千骨》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元素,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二)面临刑事风险

我国加大刑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2019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部署。202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判决停止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公安部公布十大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件。

1、江苏扬州马某予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扬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一个翻拍制作《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等8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摧毁作案窝点4处,查扣电影放映服务器等盗录设备1.3万余个。

2、浙江“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浙江杭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蔡某羿等9名犯罪嫌疑人,同步启动境外缉捕工作,抓获在境外负责运营的禹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等涉案物品50余件。

3、河南方城“215”王某军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王某军、解某民等20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1套、电影播放器10套、电脑14台。

4、河南内乡“215”李某绪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李某绪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2套、电影播放器16套、电脑20台。

5、北京“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北京公安机关对“范特西视频”APP提供在线播放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行为立案侦办,抓获陈某国等9名犯罪嫌疑人。

6、上海“215”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上海市公安机关对“秋霞影院”等3个网站侵犯著作权立案侦办,抓获陈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

7、江苏南京严某敏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严某敏(网名“贾宝玉”)等17名犯罪嫌疑人,查扣下载服务器1台。

8、湖北黄石“聚看影视大全”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湖北黄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刘某诗等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电脑及硬盘设备20余台,扣押账本30余本及相关物证。

9、广东中山“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按照公安部“215”系列专案工作部署,广东中山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王某宇、陈某羽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服务器6台、硬盘67块。

10、江苏盐城“影视联盟”APP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专案统一部署,江苏盐城公安机关破获“影视联盟”APP侵犯著作权案,抓获畅某青、马某等4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电脑、手机20余部。

可见,著作权侵权严重,对于违法犯罪者,司法机关将进行严厉的惩处。

五、《著作权法》修改后需注意的问题

(一)权利人需注意的问题

1、重视权利的取得。著作权人取得的智力成果应该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得到合法的无争议的权利,否则,自己创造的成果很可能被他人获取造成维权的困难。

2、注重权利的维护

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原创权人许可,私自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都属于侵权行为,只要原创权人提出诉讼或向相关版权管理部门举报,侵权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公众需注意的问题

1、增强版权意识

作为社会公众或者权利人的相对人,应该改变无偿使用思维,树立版权意识,注重控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随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成果,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积极应对

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也没有必要过度惊慌,法律是公平的,只要自己不是故意侵权,无需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可以与权利人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如果被诉到法院,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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