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3 96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新安全生产中关于刑罚最大的特点是:“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新安全生产中关于刑罚最大的特点是:“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大特点,新增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新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两点,对于安全生产法中能构成刑事责任的,归纳十七条:下面罗列下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能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1.政府监管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7.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这条新增加专门提出来的,餐饮行业请注意,这方面以前关注的都不多)

8.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9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1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5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6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17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以上是安法中规定的可进行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部分是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内容,突出了传统高危行业的特殊规定,新增了餐饮行业的特殊规定。安全生产法只是规定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至于怎么处罚,定什么样的罪名是要根据刑法来的,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今年年初也进行了更新,主要还是把重大隐患不整改纳入了刑事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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