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3-04 45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一、劳动保障监察程序1、受理与立案(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一、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受理与立案

(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3)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主要受理内容有: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查与监察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

摘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当事人(单位)可以对检察院申请回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 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 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的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案件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做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综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监察程序分别为受理与立案、调查与监察、案件处理三个阶段。侯天柔投诉一案中投诉时间为5月26日,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即最迟6月1日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第二个阶段是调查与检查阶段,检察员有权对用人单位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人员,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个阶段是案件处理阶段,对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以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明,间接影响公司招投标、对外形象等。

二、相关案例

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106行初378号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丰台人保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第(六)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可以撤销立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已办理了参统登记和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属于职工举报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通过采取稽核方式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这类的举报案件,可以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或告知举报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肖岩虽未直接要求审查丰台人保局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结论及被诉复议决定书,但其第二至十一项诉讼请求的实质系对二被告履职情况不服。关于肖岩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的丰台人保局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肖岩向丰台人保局提出过相关信访请求,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丰台人保局针对肖岩反映的问题对欧亚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查明:欧亚杰公司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告在欧亚杰公司工作三天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欧亚杰公司尚未支付肖岩工资,承诺随时支付肖岩三天工资545元;肖岩与欧亚杰公司在肖岩工资数额上意见不一;欧亚杰公司不认可肖岩有加班;未发现欧亚杰公司存在肖岩举报的违法用工问题。丰台人保局根据查明的情况认为,肖岩与欧亚杰公司在肖岩工资数额、肖岩是否加班问题上存在争议,故肖岩要求欧亚杰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途径解决;欧亚杰公司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关于肖岩主张的社保赔偿问题,应申请劳动仲裁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丰台人保局通过两次现场谈话向肖岩说明案件调查情况,并告知对其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解决途径。后丰台人保局决定撤销立案,并以案涉回复再次向原告告知案件处理意见。丰台人保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对原告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市人保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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