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2-09 55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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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要点解析

民法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均为阻却违法的私力救济。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存在于民事侵权案件中,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则存在于刑事犯罪案件中。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为准。刑法中防卫过当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条文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正当防卫,指向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的条件的是:须有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不法;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该条要义有两条,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侵犯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对防卫过当的把握,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应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对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有3款规定,结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作如下理解:

1.指向对象。一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甚至包括财产犯罪,比如盗窃、诈骗。二是不法侵害包括针对自己的,也包括针对他人的。三是可以防卫未成年人。新规这样规定,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四是可以防卫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五是可以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者的现场同伙。

2.防卫时间。一是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二是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三是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3.防卫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4.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特殊情形,是对防卫过当的豁免解释。在不法侵害过程中,使用致命性武器或其他手段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石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石某某、李某某系同村前后邻居,原告石某某居前,被告李某某居后。2017年5月29日20时左右,原告因对到被告家为母猪配种的案外人高某某的三轮车的气味不满,持刀进入被告家中,在被告家院内猪栏门口用刀将高某某下腹部划伤,后持刀又追逐被告,原告被李某某用铁钩将手中的尖刀打掉后,又持竹竿与被告互殴,被被告打伤头部。原告伤后到某县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11688.9元,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原告以寻衅滋事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时查明,某县公安局以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终结后,向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两次退回县公安局的补充侦查后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原告向一审法院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683.9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正当防卫,在此次纠纷中并无过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伤情承担责任,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李某某正当防卫案

被告人李某某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李某某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李某某。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李某某家北门,李某某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李某某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李某某家过道屋。李某某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李某某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李某某的妻子电话报警。

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李某某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李某某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评析

正当防卫民事主体为防止自身或他人的民事权益遭受现实的侵害或者威胁,所采取的必要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的私力救济权利。构成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

案例一中,石某某持刀进入李某某家中,用刀将李某某左下腹部划伤的事实,持刀追逐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李某某为保护自己、家庭及高某某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持铁钩与石某某打斗,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符合法律规定;石某某寻衅滋事的故意犯罪行为在先,且在其手中尖刀被打掉后,不但未停止攻击行为,反而又持竹竿继续其不法行为,李某某虽然在正当防卫中导致石某某受伤,但根据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有理有据。

案例二中,燕某某、赵某与李某某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李某某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因此,李某某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民法是私法,是公民之间进行私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的秩序规范,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更具有私力救济的特征。刑法是公法,是国家对公民行为进行约束、评价的秩序规范,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更具有价值评判和政策倾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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