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3-03 58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唐山打人事件迎来了最新公告,最引人注目的是四个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两人被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另外两人为轻伤二级。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搞不懂法律关系,依然打不赢民间借贷的官司,借出去的钱依旧会打水漂。信不信?

一文看懂:民间借贷类案件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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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我们来分享一下怎么捋清楚民间借贷这个“简单”的案子。

首先,冤有头债有主,需要先确定民间借贷的相对方,就是谁才和借钱这件事儿有关。

1、借款人。对于借款人的认定,采用的是实际使用借款的认定标准。大多数情况下,收到借款人即为借款人。通常不存在争议。不过也存在几种特殊的情况。

(1)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生活中也存在着帮别人借钱应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首先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明确出借人是否知晓借名借款的事实,以及出借人的出借意愿。即出借人是愿意与谁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的。如果出借人不清楚事实或者只愿意将款项出借给名义借款人的,则出借人可以以名义借款人为被告。名义借款人可以追加实际借款人为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实际借款人。如若名义借款人能够证明清楚是实际借款人使用了款项并承担还款义务的,则最终责任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的,需要出借人证明另一方知晓借款的事实且同意借款,或者借款用于生活开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修改后,这方面的证明责任归属于了出借人。且法院态度上总体倾向于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尤其是超过一半生活所需的大额借款和经营性借款。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完成证明的难度比较大。

(3)借款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债务继承的问题。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借款人死亡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其全部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可分配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追究还款责任。

(4)借款人丧失行为能力。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确定借款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确定后,依然以借款人为被告。但是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表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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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混同。这里有两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借用企业名义借款自用资金或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借款供企业所用。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对于前者允许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待查明实际借款事实后确定借款人;对于后者则由企业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6)债务承担或概括转让。债务承担或概括转让皆须要出借人同意。故此,当发生债务承担或者概括转让的情况后,根据相应的协议可以比较方便地确定新的借款人。

(7)委托还款。在委托还款关系之下,借款人并没有将自己的还款义务转让给他人。只是对还款所需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安排。借款人与还款人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按照委托关系的内容,当还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借人不能要求还款人继续还款,而应当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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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人。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关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者补充还款责任。

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权利的担保。对应的即为保证、抵押、质押等。还有一些非典型的担保行为,比如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以股权转让作为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对于典型担保,需要查明的核心内容是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愿,以及是否还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仅仅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但是没有明确是否提供担保,则不能认定为担保成立。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了对担保期限、借款展期、债权转让等行为的规则审查。担保到期或者未履行对担保人的通知和告知义务的,则担保人的责任可以免除。

第二、固定权利主张的法律基础

民间借贷权利主张的法律基础,是借款合同成立。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此,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需要签署书面的合同。借款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需要借款到达借款人的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成立。

另一方面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虽然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出借人要主张借款人还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仍然需要根据合同类纠纷的基本原则,首先证明自己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无过错,才能够主张权利。所以,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出借人仍然要证明自己已经将出借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如果出借人没有交付出借款项,则借款人无约可违,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双方之间就出借款项对借款人有特别的条件约定。

所以,不论是哪种借款合同,都需要出借人证明清楚双方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且已经交付了借款本金。但是,生活中除企业与企业之间对借款合同相对规范以外,其他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比较随意。就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合同的认定问题。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则,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聊天记录、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明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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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三,民间借贷的本金构成

1、一般情况下的本金构成较为简单,一次性交付的借款金额即为全部的本金。斩头息部分金额也应当从借款本金额中予以扣除。

2、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本金构成则需要重新考量:

(1)存在多次往来款项的借款关系。在这类借款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多次的款项往来关系。出借人一方面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又在收取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但是出借与偿还之间的金额并不对等。这种情况下,首先看双方之间是否就往来借款进行了结算,如果有结算,则按照最后结算的金额为基础,根据往来款关系来修正和调整,最终确定当前的借款本金。如果没有结算,则按照利息规则首先计算出该期借款截止还款日的利息,按照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的规则,一笔一笔地核减应还利息和本金,最终得到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这些计算,都需要详细充分的本金和还款流水予以支撑。如若流水缺失,将面临法律风险。

(2)婚恋关系中的往来借款关系。婚恋关系的借款都发生在关系存续期间,爆发于关系破裂之后。这期间的借款关系的特点是本金支付零碎、连续,存在赠与与借款之间的竞合。这类关系下的借款纠纷的本金构成,应综合分析全部的交付本金,按照赠与、借款和待定进行分类,并逐笔考量其关系性质,最终汇总出全部的借款本金。当然,如果双方之间就款项有相应的结算或者承诺的,则按照其结算和承诺的性质和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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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滚动计算为本金的展期借款。当前的法律规定禁止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计算复利。但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是有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一是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超过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其二是借款期满后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的一年期LPR的4倍与最初本金之和。这条规定的前后两款联系起来考量,其实也是变相地否定了利息计入本金的“复利”计算方式。对于这类展期借条的借款本金的核算,考虑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近几年的连续变更,要逐笔计算当时的司法解释和利率标准,最终得出借款本金的合理构成。

(4)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之下的结算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这类借贷关系的本金证明,相对简单,按照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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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民间借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1、借款期内的利息。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故此,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利息的标准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借款人超额支付利息的,超额部分自动抵扣应还本金。

但是,第3款又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对应存在多笔往来借款的情况下,有一些借款有约定,有一些又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出借人要主张利息,则应证明存在着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以及虽然没有约定,但是有实际支付利息的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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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还款的利息。民法典第676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对逾期利息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遵从借贷双方对于逾期利息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借期内利率确定逾期利率,或者按照一年期LPR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期内的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应当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分项内容,不应当连续一并计算。借款期内的利息是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的孳息,诉讼请求的表达上是偿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是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质上是对资金占用的损失赔偿。故此,在诉讼请求中应分段表述。

3、其他违约金、律师费等,都可以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类案件的法律处理的基本要点。把握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找准相对人,告对人,告准金额。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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