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5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这不是段子,是最近真实发生的案例: 据浙江教科频道,近日,杭州民警接到多起报案称电动车被盗。 经调查,民警发现…

这不是段子,是最近真实发生的案例:

7旬老人为讨女友欢心偷电动车,惊动刑法第264条

据浙江教科频道,近日,杭州民警接到多起报案称电动车被盗。

经调查,民警发现实施盗窃的嫌疑人是一名七旬老人。嫌疑人杨某交代,他老伴儿过世多年,因为太孤单就结交了不少的“女朋友”。其中一个“女朋友”嫌弃自己的电动车太笨重,为了讨好“女朋友”,杨某就偷电动车。此后,“女朋友”的朋友和妹妹也都想要电动车,杨某便多次盗窃目前,杨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旬老人为讨女友欢心偷电动车,惊动刑法第264条

网友评论:

“我偷电瓶车养你啊”

那是老人吗?就一老贼

70多岁?结交不少女朋友???

……

7旬老人为讨女友欢心偷电动车,惊动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的认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7旬老人为讨女友欢心偷电动车,惊动刑法第264条

特征:

(一)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所有行为未遂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计数额无需达到较大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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