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江夏区乌龙泉街48岁的农民工胡某某,受雇于武汉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安排的吊车司机敖某操作不当,导致吊钩脱落,砸中正在施工的胡某某头部,造成其颈髓损伤、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胡某某为七级伤残。胡某某的家人多次找公司与敖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未果。2021年9月,胡某某向江夏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根据相关规定,江夏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胡某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查明,胡某某遭受事故伤害后,公司和吊车司机仅支付了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护理、营养、误工等费用尚未赔偿。
该院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罗毅君主动与法官、律师沟通,并向该公司和吊车司机进行了释法说理,最终三方同意和解,诉讼请求54.5万元。在公司与吊车司机敖某已支付10.2万元治疗费用基础上,公司再承担17.4万元,敖某再承担12.6万元,剩下的14万余元由胡某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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