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16 40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本篇整合了部分的知识点大家哪里看到不懂得可以留言提问看到都会详细解答哒加油哦”一.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

“本篇整合了部分的知识点 大家哪里看到不懂得可以留言提问 看到都会详细解答哒 加油哦”

一.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法律为强化这一内容,将其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外。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1)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诚信原则使然。附随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各个阶段中,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缔约中的附随义务,第60条规定了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其分别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2)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三.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如下属性:

(1)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四.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保证合同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例如:未约定履行顺序时,①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有权不支付租金;②运输合同,托运人在货物运达前有权不支付运费;③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有权不支付报酬。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

六.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所谓拒绝履行义务,是指拒绝履行已到期合同义务。拒绝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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