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14 31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案例:北京A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2日成立,其中股东张三持有A公司60%股权,认缴额为600万元,李四持有…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深圳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该险种免责条款、保费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于7月15日开始实施。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该险种有如下保险功能:一是为绿水青山加上“保险杠”,将投保单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纳入理赔范围,促使受污染的环境可以得到及时修复。二是为投保单位装上“安全门”,减轻投保巨额赔偿压力,分散经营风险,促使快速恢复生产。三是为公众吃上“放心丸”,促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稳定社会秩序。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对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保险责任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以及其他费用。

在赔偿方面,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法定有效期内,向投保单位提起赔偿请求。须由投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Tag: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
相关内容
节点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