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3 79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一、罪名认定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

一、罪名认定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二) 以盗窃数: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入户盗窃(即便偷取的财物数额没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初步判断,构成盗窃罪。

二、刑期预测

(一)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对自己的行为有辩知能力,应当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 被判处的刑期可能为:管制、1到6个月拘役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能同时被宣告缓刑)。
(三) 盗窃罪的判决往往都带有附加刑——罚金,也就是罚钱,数额一般会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

三、行动建议

(一) 应当将盗窃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二) 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三)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四)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行为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五) 侦查人员讯问后,行为人可以要求核对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进行改正。(六) 对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行为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七) 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会进行调解处理,行为人要争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一般都要求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四、特别提示

减刑

(一) 减刑的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减刑;2.对于死缓犯依法改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属于刑种变更,变更后适用减刑;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二) 减刑的实质条件

1.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认罪悔罪;(2) 遵守法律法规及考察机关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注意: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2.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注意: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3.重大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注意:(1)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 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三)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1.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2.被判死缓的,依法变更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7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释

(一) 假释的含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 假释的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特别提示: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四) 假释的考验期限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剩余的刑期多长,假释的考验期就有多长);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 假释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六) 假释考验合格的结果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七) 撤销假释的情形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八) 撤销假释的后果

1.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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