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81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实际情况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财产保全。面对当下普遍存在的执行困难的现状,涉及财产争议案件,保全也是绝大多数主诉原告为保障未来权益实现而必然采取的诉讼手段。

此时诉讼争议尚在审理过程中,被保全人最终是否应当向申请保全人承担债务履行之义务或争议标的权属是否归属申请保全人尚未经司法裁判确认,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一旦开始执行,必然限制被保全人对自身名下部分财产进行有效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极有可能对被保全人造成难以避免的财产损失。

诉讼保全中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保护

在今年令众吃瓜群众纷纷转头吃辣椒酱的“企鹅大战老干妈”事件中,经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5执保11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一时间,老干妈拖欠腾讯巨额广告费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然而,老干妈随后发布官方声明,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次日,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也发布通告称,经初步查明,系三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印章,冒充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最终,两公司发布联合声明,腾讯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问题及相关法律进程的推进。在此事件中,除了众网友纷纷参与的“逗鹅冤”“憨憨鹅”,最引人注目的,可能就是近2000万的财产保全。从该份执保裁定中,其实尚不能确定老干妈是否有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实际被查封、冻结。但可以想见,对于当下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此大额的财产若实际被查封、冻结,都是极大的经营危机,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若是如此大额的现金流被冻结,只怕立时便是灭顶之灾。

因此,在财产保全中,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被保全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也应当得到必要的保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量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拖延解保给被保全人带来财产损失。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原告赵某与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法院除冻结一宗土地外,还对被告名下6个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告不服,认为上述财产保全行为影响了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为查封该公司名下的两处商铺,解除对公司多个账户的冻结。最终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提供的商业房产,对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保全手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针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用查封财产融资的被保全人以及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等特别情形下的财产保全及执行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如在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

事实上,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查封财产价值的实现,不仅是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被保全人尤其是大部分公司主体,若因财产保全而经营困难,丧失造血能力,进而陷入更严重的财务困境,反而不利于申请人未来权益的实现。尽量优先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仅是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更有利于保障执行效果,真正达到司法裁判有效化解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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