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8 58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在节假日家人亲友团聚的时候,在节日的气氛下拿出扑克牌、麻将等凑上一桌,一边玩一边…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在节假日家人亲友团聚的时候,在节日的气氛下拿出扑克牌、麻将等凑上一桌,一边玩一边聊天,营造出一种其乐融融的气氛。有时为了提高其中的娱乐性,也会拿出一些小钱当做彩头。

而在日常生活中,与自己的亲友间以增进彼此感情从而进行这类娱乐互动,即使拿出了少量的财物当做活动中的“赌资”,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但若是超出了这一限定,让娱乐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改变,违背了娱乐活动的目的,那么也就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那么若是触犯了聚众赌博罪,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案例分析: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案例回顾一:

2021年11月2日,湖北京山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村的一个农民家庭中有人在参与赌博活动。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刻赶到了事发现场,并当场将阮某等8名参赌、涉赌人员悉数抓获,并在现场搜查出了2万余元的赌资。

而阮某等人在归案后,也如实交代了自己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的行为和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从中认真吸取教训。最终,阮某等8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分析: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案例回顾二:

在重庆江津的警方在2021年7月接到举报,并通过举报线索顺藤摸瓜揪出了一条涉跨境网络赌博的犯罪团伙。在搜查到完整、充实的证据和线索后,当地警方便成功打掉了这一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六名,并冻结涉案资金四百六十余万元。

广东揭阳籍的沈某纠集他人,通过各类社交平台进行宣传,介绍自己代理运营的某网络运营工作室,以此为名从社交平台中找到有意向的赌客。随后,沈某等人便将吸引来的赌客引导至他们实际代理的某境外赌博网站中参与赌博活动。

通过他们的介绍,吸引来了涉及重庆、陕西、广东等6省市的300余名赌客,这些赌客则通过涉案的境外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了两千万余元。在这些参与赌博的人群中,有的因参与赌博活动而倾家荡产的,也有因参加赌博活动导致家人之间发生矛盾,继而妻离子散的,更有人在赌博活动中借钱、贷款,让自己的生活陷入泥淖之中,痛不欲生。

案例分析: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沈某等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他们在这一违法犯罪的活动中获取不法收益60余万元。

8月16日,警方分别在揭阳、西安等地将沈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抓捕归案,并依法查扣用于作案的手机、电脑以及银行卡等物,并冻结涉案资金四百六十余万元。而沈某等人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

在区分当下所参与的活动究竟是娱乐活动还是非法经营的赌博活动中,主观上,是否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故意。而在客观上,行为人是否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或者,在赌博中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的。

案例分析: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主观认定上,阮某等人组织并参与赌局,在主观上已经超越了娱乐、消遣的范畴,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同时在客观上,阮某等人也准备了参与赌博的场所,并纠集阮某在内的8人参与了赌博活动,而涉案金额也已经达到了2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案例分析: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此时,阮某虽然在人数上达到了8人,但涉案金额并未达到“聚众赌博”罪的认定标准,因此,阮某等人的行为便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结果。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分析: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组织者也就是俗称的“赌头”。通过各种途径招揽、吸引赌客参与赌博的活动,而他们通过提供、经营参赌场所,并从中获取不法收益。而参与赌博的人员称为“赌客”或“赌棍”,通过参与赌博的行为去获取经济来源。无论是“赌头”还是“赌客”,他们的行为本身都触犯了聚众赌博罪的要件。

沈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的手段,吸引其他群众去参与境外的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60余万元,在主观上,他们便存在着“以赌博为业的”的目的。并且在行为中,他们也通过经营赌博活动获取了非法收益,吸引他人去参加境外网站进行赌博活动,构成了聚众赌博的要件。

在此案中,参赌人数超过了10人,达到了300余人,且涉案资金也达到了5万元以上,流水更是达到了2千余万元,对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沈某等人也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刑期上的处罚外,还需要在没收不法收益的前提下,去承担罚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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