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18 13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
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量的四重考量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数量连续4年增加,立案办理数量已经从2018年的11.3万件上升到2021年的16.9万件。如何在办案数量提升同时,更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量?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药到病除:推动个案受损公益修复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目标是实现受损公益的全面修复,而不能是案件办了但公益依旧处于全受损或部分受损状态。办案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注意公益止损的及时性。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是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黄金搭档”,但容易被忽视的停止侵害才是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在涉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中,这一请求的充分运用对于及时控制环境资源损失十分重要,应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诉前保护禁止令等制度以实现公益保护的及时性。其次,要坚持诉讼请求的全面性。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例,作为刑事部分的犯罪事实违反的是最严厉的刑法,而公益损害事实违反的则是非刑法规范,即有可能“溢出”犯罪事实。因此,为确保公益修复的全面性,在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时,应将“溢出”犯罪事实的公益损害事实也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不能为了保持二者的一致性就舍本逐末。再次,要注意保护路径的有效性。要选择最为有效的公益诉讼路径来保护公益,以行政机关拒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类案件为例,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继续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履职修复受损公益可能会陷入困境,因为即便要求行政机关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也会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妥善之举应该是由检察机关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公益。

  二、以点带面:推动类案受损公益修复

  某一类的公益损害往往较为普遍,为保证公益修复效果,不能止于个案办理,但为保证监督实效与公正,又不能对类案群发检察建议,妥善的处理方式是做到统筹兼顾、有所侧重。首先,要注重“画像”。应切实强化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系统梳理相关公益损害问题线索并作类型化研究,尽可能地还原公益损害全貌,并针对不同问题立案办理不同的公益诉讼案件,确保受损公益修复不留死角。其次,要找准关键。要找准公益损害问题的要害所在,有策略性地选取最佳切入点,以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居民小区内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堵塞消防通道的公益损害问题,直接违法主体是业主,但物业也有消防安全隐患防范责任,如针对业主立案则费时费力,如针对物业立案,则能充分发挥物业的服务管理优势,实现“打一针痛一片”的类案办理效果。再次,要强化溯源。不少公益损害类案问题都呈现出链条式的特征,如不能锁定上游源头问题,那么下游案件就可能会层出不穷。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为例,从时间关系看,非法猎捕是源头行为,但从经济关系看,根据“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原理,食用消费才是源头行为,如不遏制野生动物食用行为,那么也就难以真正杜绝非法猎捕杀害行为。

  三、固本强基:推动公益保护制度建设

  案件办理只是手段,保护公益才是目的,而要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还需要加强类案研究,发现其背后存在的制度机制问题。首先,推动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代表,通过案件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才是实现公益长效保护的根本之道。应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系统梳理行政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漏洞,从中归纳提炼出制度性的瓶颈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其次,推动完善裁判规范。公益诉讼要完全嵌入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中,还需要逐渐地打磨探索,尤其是与既有裁判规范的磨合。以医保类案件为例,不少侵权纠纷判例存在“扣保再判”的问题,即先从侵权损失中扣除被侵权人已违规报销的医保金额,再在剩余的侵权损失中划定侵权责任,此类判决会增加医保资金被不当侵占的风险,从而损害国有财产,妥善的做法是推动法院允许医保部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以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再次,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地方性立法可以解决区域性的公益诉讼法律依据问题,从而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正当性保证。应主动向地方人大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支持,争取人大关注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和备案审查中的公益保护问题,并研究、完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四、与时俱进: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光有制度建设还不行,还需要培育制度运行的土壤,加强制度运用能力建设,即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推动形成公益保护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但光靠检察官单打独斗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还需要其他力量的共同参与。应努力探索构建由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高效协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益诉讼协同化、社会化体系,推动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公益保护格局。其次,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共识。中医理论认为“上医治未病”,要从源头上遏制公益损害行为还必须强化全社会成员的公益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公益保护氛围。应在案件办理中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找好宣传角度、把握宣传时点、创新宣传方式,切实强化公益保护普法宣传,推动公益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再次,助推社会深层次治理。公益诉讼要取得良好社会认同,不能仅是蜻蜓点水,而是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下深水”。应借鉴最高检在“南四湖专案”中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办理一批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重大案件办理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与公益保护不相协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逐渐转变,以公益诉讼助推社会深层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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