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10 64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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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并不是实物形式的商品,而是虚拟形式的产品,其载体就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既是保险功能得以落实的手段,也是保险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明断是非、做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依据。

1.保险合同的主体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中必定存在主体,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也有其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保险法》,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保险保障之责。根据 《保险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所以投保人主要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

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是被保险人人身之外的财产损失,所以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在人身险中,存在发生死亡这类保险事故的可能,所以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所连接的人,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同意权,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求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受领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在人身险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实务中常见的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条件,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均无不可,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有签发书面保险凭证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在实务当中主要有以下书面形式:

①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事前准备,投保人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便保险人做出是否同意承保或收取多少保险费的决定,投保单提交保险人之后,如果保险人审核承保不通过,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投保单作废;如果保险人审核承保通过,保险合同成立,投保单随即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②暂保单,是指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单。由于保单承保过程中保险人审核投保单需要时间,而投保人在提交投保单时往往已经缴纳全部保险费,并有急需保险保障的可能,所以通过暂保单解决客户需求,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样的效力,只是有效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0天。

③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有关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④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或者保险单已经出立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记载的事项,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之外,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险种特性和主体实际需要,针对具体事项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特别约定的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投保注意事项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清楚每一份保险都只是对特定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并不是“百保箱”,为保护自身权益,请在选择保险产品和投保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准确了解自己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不是能解决自己的风险需求;

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真实准确填写投保单,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自己隐瞒风险而造成保险人拒赔或免赔的后果;

三是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条款,清楚自己的权利;

四是投保单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亲笔签名,代签名会不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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