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2-11 6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1 总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全员安全…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据笔者了解,很多人在办理此项事宜时,似乎并不是很顺畅。下面,笔者介绍一下相应的方法。

1.收集好拟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期间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要求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时,相关职能部门一般会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应如实提供;如果无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是骗保的,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此点要予以注意。要求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时,不要“两手空空”地去,也不要只带着“嘴皮子”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可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不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中已经明确。但少部分地区还是受理的,具体请查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意见。

3.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办理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可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后者一般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税务部门(具体查询当地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事宜的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者要求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向职能部门投诉。投诉时,应提供前述的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务中,上述职能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后,可能会认为劳动者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具体存续期间,从而要求劳动者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提起诉讼,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适用申请仲裁时效。因此,此时,劳动者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

如果认为自身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比如,有在职期间的全部真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实务中主要为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等,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要求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或决定,然后持相关书面通知或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拒出书面通知或决定,如何取证证明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请自行把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方法,请参阅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不展开介绍。

如果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确实存疑,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完整不充分,在职期间存在多个工资支付主体导致劳动关系主体非专业人士难以认定等情况,那么可以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目的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注意所提诉求应当是“请求确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请求判令××(单位)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此种诉求可能不会被受理)。另外要注意,由于受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果是离职超过一年后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且无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可能会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请求。因此,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要及时,不要搞成了陈年老账。

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即关于劳动关系定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在仲裁及诉讼中,劳动者要注意围绕上述规定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提供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问题,可参阅本头条号中关于劳动关系专题的相关文章。

以上方法当否?欢迎各位读者提供自己成功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经验,留言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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