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3 63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的客观事实。具体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的客观事实。具体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说一下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出生,死亡,战争等。

行为 ,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即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行动,其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呢又称非意思表示行为。不需要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侵权、加工,创作,拾得遗失物,等等。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订立遗嘱处分权利等等。

生活中有很多事实并非民事法律事实,却很容易混淆

1.磋商意向 磋商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预约双方将来磋商某一合同。出生意向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若当事人一方不愿继续磋商,不用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2.签约意向,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订立某一合同,签约意向具有预约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如认购书,预定书等等。当事人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在未来订立的合同则为本约,本月与预约的关系是:

1).预约和本约是两个合同。

2.)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的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得到履行。

3)本约未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有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没有履行。在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3.好意施惠行为

又称情谊行为 是指双方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一方给对方好处或便利,对方接受了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等均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约定中,若一方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但若履行,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实惠人依然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合同关系,依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为其施惠行为而免去其他合同义务。

在此基础上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追究其全部责任,不予减轻。

实例

案情甲与乙约定,乙搭甲的便车去机场。

题(1)如果甲开车去机场,忘了搭载乙。乙能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搭载乙去机场,是否应当交高速过路费?

(3)如果甲搭载乙去机场,路上撞到栏杆,致乙损害。甲是否要向乙承担赔偿

责任?

回答](1)否。好意施惠的约定,不是法律事实,没有法律意义。

(2)是。好意施惠的约定没有法律意义,并不意味着在好意施惠的履行中,不能与第三人产生合同关系。

(3)是。好意施惠构成侵权,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甲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甲的责任。


Tag: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
相关内容
节点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