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2-12-13 56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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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0〕24号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大连市人社局《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3〕65号

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裁判要旨

大连中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关于2020年2月至5月工资问题,因双方对此期间因疫情影响停工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原告因疫情原因未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至3月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5月31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期间工资应分段计算。

大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首先,一审法院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疫情期间即2020年2月至5月工资并无不当。双方争执的关键在于应否扣除该期间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且代缴的被上诉人社保和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根据以上规定,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发放的生活费中应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则一审法院未将该期间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且代缴的被上诉人社保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扣减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7575号劳动争议纠纷案

律师观点

依据上述规定和司法判例,总结大连市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工资(生活费)发放规则及标准如下:

1、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的,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①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②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3、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按大连市现行标准,生活费扣除社保费前不得低于1528元,扣除社保费后,不得低于780元。

注[1]: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大连市全市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9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9.2元。(依据:《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303号)

注[2]: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自2021年7月1日起,大连市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依据:《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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