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1-07 76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皖民申614号

汪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日,汪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汪某向秦某借款用于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一、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二、利息(无)。三、借款时间共捌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畅祥生物公司项目部在借条中“汪某”签名上加盖公章。一审另查明:秦某于2014年4月30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向汪某银行账户中转账支付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庭审中,汪某自述其是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项目执行经理。马某自述其自2006年左右就无业,一直在家带孩子。另,马某账号18×××788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5月1日,汪某向秦某出具的借条实际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事实清楚。关于上述债务是否为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经查,上述借款发生时,汪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系用于缴纳汪某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系汪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秦某提交的证据证明马某银行账户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与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以及汪某、马某婚后购置的十一套房产(包括七套门面房、两套办公用房、两套住宅)均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认为其婚后虽没有工作,但有理财收入,其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及购置前述十一套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二审法院认定马某实际享受了汪某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案涉借款属于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百典解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第一、具备共同承担债务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当该债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认可时,证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因素。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该如何界定呢?“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上述案件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

第二,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秦某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在签订《借条》时是否有夫妻二人汪某和马某签字,虽然《借条》仅有汪某的签字,但事后马某自认其自2006年左右就没有工作,故双方的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是汪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汪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收益用于与马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定马某实际享受了汪某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属于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百典建议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承诺,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敬请莅临本所现场咨询。另,本文所引案例为部分法院观点,仅供参考。


Tag: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
相关内容
节点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