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83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交通事故发生后,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造成人身损伤的,根据损伤的轻重不同,有可能遗留伤残,同时也涉及…

交通事故发生后,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造成人身损伤的,根据损伤的轻重不同,有可能遗留伤残,同时也涉及对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期限的确定,以及后续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治疗费用的评定,还有可能涉及对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程度的确定。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对财产损坏的程度和具体损失数额进行评估(这些需要通过财产评估来解决。本文不再讨论)。

以上这些项目的确定,对于下一步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鉴定的项目就是伤残程度、三期时长、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等。

当需要进行这些鉴定时,由谁来做?什么时候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关于由谁来进行鉴定的问题。这里有二个途径,一个是公鉴定,一个是私鉴定。公鉴定是由第三方主持进行,即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院、合法的人民调解组织包括道交一体化调解中心委托进行的鉴定,其程序是先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而后由其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鉴定的前提和唯一条件是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私鉴定就是当事人一方自行选择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论是公鉴定或者私鉴定,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公鉴定的好处是双方共同参与,程序公开透明,一般不会再因为程序问题提出异议,但缺点是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诉讼中拖延时间长、对方不配合等。私鉴定的好处是可及时进行鉴定,及时固定证据,完成举证责任,并且起诉时诉讼请求可根据鉴定结果准确计算,对于赔偿数额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进行调解,但缺点是对方易提出鉴定机构选择没有参与等程序性瑕疵。

关于什么时候进行鉴定问题。这个问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总则中有原则性的规定,就是评定时机的确定问题,按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这里规定的是两个标准,一个是治疗终结标准,一个是临床治疗效果稳定标准。符合其一即可进行鉴定。这个标准的掌握,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人们常说的三个月、六个月、出院后即可鉴定等说法,均不准确。

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当伤残程度鉴定和三期鉴定同时进行时,伤者应该知道误工费只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也就是说选择恰当的鉴定时机,避免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相互冲突。如脾破裂经手术治疗恢复后即可进行伤残和三期鉴定。三期中的误工期手术治疗的一般是90-120天,如果在第60天的时候鉴定伤残是8级,误工期是90日并出具鉴定报告,则误工费赔偿只计算60天的,另外的30天将不会得到赔偿。

关于鉴定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问题。一般来说,鉴定时应该提交伤残三期后续治疗护理依赖鉴定委托书,便于明确需要鉴定的事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的性质以及损伤发生的原因;住院治疗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和影像学检查照片如X片、CT片、MRI片等;伤者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可根据实际检验时的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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