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1-05 44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 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 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但为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杜绝任意借 口对方不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民法典》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债务的 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 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

结语:

我国《民法典之合同篇》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以确切证据为前提,并以通 知方式告知对方。

再次提醒欲行使不安抗辩权之一方当事人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上述证据应在权利 行使前已然取得,并以此作为向相对方中止履行之依据;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且通知内容应明 确表示己方中止履行的意思以及具体理由,必要时应附有相 关证据,以便对方采取适当方式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以促进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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