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48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
刑事案例之「抢夺罪」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曾某珊驾驶电动车在市红旗路地段,贴近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韦某娟,趁其不备将韦某娟放于车前方置物栏内的背包抢走迅速离开现场,包内有OPPO手机一台及身份证等物。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2020年7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曾某珊驾驶电动车途径市长新街时,发现被害人周某秀正准备驾驶电动车离开,曾某珊遂驾驶电动车贴近周某秀,趁其不备将周某秀放于车前方的背包抢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包内有华为手机一台及60元零钱等物。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珊驾驶电动车途径市红旗路新华书店附近,发现苏某东坐在停靠于路边的小车驾驶位中,曾某珊遂下车拉开该小车后座车门,趁其不备将苏某东放于车后座的一背包抢走后迅速离开,包内无值钱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电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被告人曾某珊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曾某珊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曾某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微法简评】

注意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而抢夺罪原则上主观是没有伤害的故意,且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

此外,抢夺罪的立案追诉条件相较抢劫罪较为苛刻,抢劫罪无论抢劫物品数额大小,均应立案追诉,而抢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另外,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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