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当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