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1-10-08 67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回顾,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犯罪由犯罪分类和犯罪构成要件组成。犯罪要件由各要素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由客观不…

回顾,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犯罪由犯罪分类和犯罪构成要件组成。犯罪要件由各要素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由客观不法要件和责任要件构成,可以理解为客观上不符合法律事项,同时加承担责任的情况。客观不法要件可分为作为犯与不作犯。客观不法要件,是客观条件下,原因、结果及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复习|,客观不法要件分析方法和责任要件

一、客观不法要件因果关系分析方法

客观不法要件的因果关系分析的方法有,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

1.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理论”用于分析客观不法要件,就是分析这些要件是否是客观上不法的组成部分。因果关系理论与日常生活中人们观念中“因果关系”是有联系,但是不一样的。

日常生活中人们口头常说的因果关系就是有联系就是,包括轻微的联系就算。

但是刑法这种因果关系肯定不能只要有联系,毕竟涉及“不法”,所以必须要是“强联系”。

因果关系理论,就是利用规则关系,结果出现,然后打到原因,但这种结果与原因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强”联系。最终,通过结果,依据合乎规律的规则,找到主要责任主体。

方法就是,1大面积撒网,分析出来所有可能出现的原因,2然后逐一排除掉不重要的,3剩下的就是主要责任主体。

再次重复,因果关系本质上是现象和结果之间或者原因和结果之前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比较简单的,就是,结果发生,同时引出原因。

但是现实中,存在多种情况。首先这个结果,必须是刑法上所能管的,就是必须客观不法,就必须是实际行为,所以预备啊,甚至想像这种都没造成结果,更没法谈起其起源。

这种就是条件说,符合第一条件,产生第二后果同时也是第二条件,产生第三后果同时也是第三条件。。。

因为万事万物皆有联系和因果,因此环环相扣。

所以,原因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实行行为,结果行为是实行的伤害性结果,涉及不法行为。同时结果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必须合乎规律。

比较复杂的是,事态发展的过程中有多种原因行为,是同时也是不同时的,所以这时就要追究其谁是主要原因行为而是主要责任人或者是一方原因。

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这个合乎规律就很重要,比较极端的双原因就是,一种是极端的不重要,就是此原因几乎不影响,可以排除,另一种就是极端重要,就是此结果行为基本就是此原因造成的,其他原因行为一点作用都没。

所以这种中途加入的异常原因,必须特别重要,并且完全能改变事态的发展,才能是责任主体。

如果最开始的重要原因行为太重要的,后面的再出现其他原因尽管很重要就没那么重要了,比如甲中乙剧毒必死,但要8小时,结果毒性前,丙将甲故意杀害,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中,尽管造成丙的结果是最大直接行为者,但是甲已致乙必须将死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甲也是故意杀人罪的原因,丙当然也是。

正常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异常因素,要异常,要改变发展方向,要对结果有百分之百的贡献率,这三个因素要同时有才行,这样才是其责任主体。

2.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也是一样,但主要不是推导而分析其原因行为与结果,不是因为不重要,而是没必要。因为法律条文里面直接有相关的规范,里面有各种原因行为结果行为,以及后面的刑罚结果等标准。依据法律条文中,相关法律规范判定就行。

一个行为要对结果负责,那你的行为必须制造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风)险

客观归责理论其本质上属于刑法规范

每一个犯罪,都是保护了相关权利,因此侵犯了相关权利才可能导致相关罪。这种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就是涉及客观不法了。这种就比较直接,直接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判定就行。符合就不会出错。简单的易判定,复杂的就涉及到法律规范条文的理解,涉及到刑法解释等理解内容。还可以利用参考案例进行理解判定。

刑法复习|,客观不法要件分析方法和责任要件

二、责任要件

犯罪由客观不法要件和责任要件构成,责任要件由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1.责任年龄

三个时间节点,12岁以下,12岁至14岁,14岁至16岁,16岁以上。强调,此岁数为客观条件,就是有依据的具体周岁。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这个时间阶段就适用此岁数,简例,15岁不法行为,17岁发现,但还是依据,15岁进行判定。进行分时间段判定,特别是持续犯就明显了,如13岁放毒,未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过两天14岁了,就达到相对刑事责任能力,14岁后就要负不救助的不作为犯。

12岁以下,无民事事行为能力,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追究其监护人责任,一般情况为父母。

16周岁以上,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其后从轻,都和正常成年人情况一年,视情节情况而减。

12岁至14岁,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只是在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之类,经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从轻。

14岁月至16岁,就是负相对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都承担,但是都是从轻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的犯罪在其后,要进行封存,一般情况都查不了。

2.责任能力

主要是体现自由行为,总不能傻子精神病人负责吧,其对自己的行为都不能判定,有些尽管生理年龄成年了,但是智商就几岁。更有患病的特殊情况。这种也是客观要件,要进行专业判定情况,是否是非完全刑事能力行为人。对间隙式精神病人,更要判定,其是不是正常情况下进行了犯罪预备,待发病不能控时就导致犯罪行为,这种利用自身精神状态而犯罪的不法行为。

还有些聋哑瞎等情况,因为其自由行为受一定限制,但是有很多时候不影响其自由行为。简如,瞎子黑夜作案,聋子在噪音机器大声条件下作案等皆不影响其自由行为,甚至更有利于其不法行为,所以有些是从轻处罚的,但是不是一定从轻,有些专门利用自己聋哑瞎条件进行不法行为,还得从重处罚。所以,罪刑要法定,这种特殊人群不是法定从轻,只是部分酌情从轻,但也会不酌情从轻,甚至明知故犯的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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