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3-02 134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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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基本确定了本次修改《公司法》的方向标,预示着我国公司制度再一次大的改革。

 

本次公司法修改锚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四大方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同频共振,形成良性循环。

在此背景下,完善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将企业合规治理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01修订草案六大重点变化

(一)合规义务来源“广”化

2018年《公司法》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将“法律、行政法规”改为“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除前两者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该项规定的修改意味着将其他法律法规提升到与前两者同等的合规义务,公司不仅需要符合最低的法律标准,更要去适应行业、地区的更加精细化的规定。

 

(二)组织结构趋向“活”化

 

1.第九十三条删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两人以上发起的规定,准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且对于所有公司均不采取以往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彻底落实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部分企业设置全资子有限责任公司,新制度落地后部分企业将有机会探索股份有限全资子公司,并使子母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更加明确,以此来规避大的风险。

 

2.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单层制治理模式,这使监事工作不需要独立性,而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强化了董事会自身的监察职能,此可以使其审计工作更加灵活,也更容易监督股东的决议行为。

此制度接轨国际,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为外商企业走进来都提供了便利。

 

3.《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均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需要设一至二名董事和监事,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只可设立一位董事或经理。

此条修改主要是给股东极少、设立董事会有困难的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便利,极大减小了因为实际管理公司的股东过少而使董事会股东比例过低,给其他出资股东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推动市场资本流入中小企业

 

4.第六十三条规定,只要公司职工人数大于300人董事会就必须设置职工代表。现行公司法在职工董事的设置方面,只对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要求。

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修订草案》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并不再按公司所有制类型对职工董事的设置提出要求

 

(三)出资股权制度“纯”化

 

1.第九十七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无需发行全部股份,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情况的需要发行剩余股份。

同时,《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条明确股权和债权纳入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使资本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利用,方便了公司设立,减少了公司在设立时的筹措资本压力,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虚化注册资本等问题的发生

 

2.《修订草案》将早有实践的类别股规定得更为明确,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适应了不同的出资人需求,也使这些类型股的发行和收益更加规范。

关于无面额股和无记名股的规定也大有变化,首先是无面额股制度的正式形成,企业可以将全部已发行的股票转化为无面额股并只将股款半数注入注册资本,利于循环利用和扩大投资,但也增大了“卷款潜逃”的风险

对于无记名股这种流通过于简易、风险较大、难以监管的股种,则是直接取消,有效降低企业非法进行金融活动的可能,保障了投资人的安全

 

3.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增添设立时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和抽逃资本法律责任,涉及到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改变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是采取整体对外负责,认为瑕疵出资或抽逃资本带来的责任属于公司监管过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在满足外部债权后,内部再追究出现出资问题股东的责任。

此条修改显示了公司作为一个资本整体的态度,使得对内对外赔偿追偿的界限问题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4. 《修订草案》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规定企业在亏损时进行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只需要在公示系统公示,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其大大减轻了公司的负担,也有利于通过注册资本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二百二十二条还配套规定了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监督者的义务,以及出现损失的赔偿分配问题,有利于督促各相关主体切实履行责任、降低不当减资的情况发生

 

(四)决议制度限制“精”化

 

1.《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中提到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进行会议、表决时参与人的实时参与方式,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电子通讯方式,这是互联网时代公司决议进行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方便了股东、董事异地管理

 

2.《修订草案》新增董事会议事“一半参加可举行,一半表决即通过”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议程的乱象。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不仅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还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并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六十日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作了调整,由“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不同的起算点,针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股东、董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更为合理,使得各公司的决议做出规则更加统一明确

 

(五)个人责任制度“强”化

 

1.第二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违规分红的法律后果,均强调在滥用公司权利下时个人责任承担的问题。

 

2.第一百八十三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一百九十条则规定了董事、高管因自身原因带来损失要与公司负连带责任的规定。

 

(六)国家大局政策“深”化

 

对所有公司而言,《修订草案》增加对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承担的倡导性规范。对国有公司而言,第一百四十五条依据党章规定,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同时,草案延续并强化了《公司法》对党组织活动支持的大方向,将企业发展与国家政治大局紧密结合

02新《公司法》时代的合规思路

(一)主动对企业原有合规体系进行审查,做到不误不漏

 

构建合理的合规框架:用公司章程去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用内部规章制度去落实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用自身遵守的行业准则去反映监管机构发布的命令、条例或指南;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去实践许可、执照等行政授权……

 

(二)结合公司特点,合理改革公司组织结构

 

《修订草案》中将公司的组织结构规定得更加灵活,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变化,按照法律标准改革自身结构,减少高要求合规带来的高负担,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实现最大化的效益。

 

以往企业都需要去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很多规定无疑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负担。

现今《修订草案》对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减少了很多关于组织结果的规定,这些作为修法受益者的企业应该主动在新的规则下探索最符合自身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组织模式

 

(三)确定合理的公司出资模式,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资本

 

在授权资本制正式被确立、无面额股和其他类别股正式被纳入法律范围后,如何进行确定划分股种和出资模式将成为企业资本利用率的关键。

企业应该用合规的制度给予企业资本最大的利用空间。

 

《修订草案》可谓中国股资制度的一大里程碑,不仅完善了不同股种的流通规定,更是将公司的出资、退资都规定得十分详尽。

在此背景下,公司需要运用合新规的手段主动去调整原有的公司股种结构,并建立完备流动体系,为出退资带来方便,稳固出资人对资本的信心,同时将更多的资本流入生产和投资端,为公司加强盈利能力,增强抵抗风险能力提供条件。

 

(四)重新确立或修订一套适合公司规模与存在形式的决议制度

 

公司需要改变与草案不符合的决议方式,并采用贴合现代技术的决议参与形式,最大限度的便利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此举将极大的保证企业决策与执行效率,并使决议程序又不失规范。

 

(五)着力进行企业内部涉及多方管理人员的合规审查,落实个人责任制。

 

本次草案将多种高管违规的个人责任列明,目的就在于督促企业进行内部审查,将企业风险与个人责任尽可能剥离,发挥企业的自主性找出过错人员并追责;

同时,也倒逼企业高管主动合规,相互监督,共同经营好企业。

 

草案让导致公司过错的违规行为及其监督者直接担负起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正是告诉企业要大胆找出“蛀虫”,也是警告高管违规的风险。

企业内部需要建立以监事、董事、高管为核心的个人责任制度,通过纠正个人不端行为来化解企业未来的违规风险。

 

(六)看准国家政治大方向,向倡导性政策靠拢,谋求国家和社会支持

 

了解资本市场的风向标,将中央政策细化、变通但又不失精神的体现在企业合规治理中。

既不能脱离实际地去生搬硬套政策方针,又不能违背倡导性规范放弃来自社会和政府的资源倾斜,做到将社会主流价值内化为企业精神与内部管理核心思维,用企业行动去符合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结语

正如脍炙人口的法谚“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所说,每个公司在快速更迭的时代大潮中若想长久发展就必然要不断更新自己的制度与思维。

 

对于企业而言,《修订草案》不过是众多需要遵守的合规义务中最基本的一个,简单为这次修法合规十分简单,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去其中发掘时代的精神,微观上合法,宏观上合理,找到合规与发展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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