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16 44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凄凉的场面: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却残忍地提出了离婚的要求。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很…

《民法通则》条文不多,总共156条,其重要历史功绩有两点:第一,明确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民法通则》第2条专门做了规定。《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通过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实际上计划经济还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明确提出经济关系分为纵向和横向,横向经济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可以说高瞻远瞩、气势磅礴,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旗帜鲜明地提出不仅中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国也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拨乱反正,振聋发聩。有外电评论称《民法通则》是公民权利宣言书,鼓舞士气,振奋民心。

开展民法起草工作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所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9年7月,彭真同志主持法制委员会会议,两次布置民法起草工作。1979年11月3日,彭真同志在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成立会议上发表讲话,对起草民法提出几点要求:一要集思广益,不要先划框框。二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当前实际问题。三要运用好政法院校、公检法机关等各方面力量。第三条要求,彭真同志实际上提出立法工作要三方面结合。

民法起草工作,从1979年到1986年,可分三个阶段,三阶段的划分,与彭真同志对民法起草工作认识逐步深化密切相关。

第一阶段是1979年7月至1982年6月,这一期间酝酿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并起草了民法第四稿。1979年7月,法制委员会酝酿成立三个法律起草小组,民法是其中之一,民法起草小组由杨秀峰、陶希晋同志负责,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由高克林同志负责,律师法起草小组由史良、杨秀峰同志负责。1979年11月,民法起草小组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司法机关、经济部门和法学教研单位等30多位专家参加。1982年6月,对起草民法条件是否成熟争议较大,民法起草小组解散。这段期间工作成果主要是民法的第四稿。这个阶段,彭真同志一方面支持民法起草小组积极工作,参加了民法起草小组成立、讨论民法二稿等会议并在会上讲话,同时他几次谈到:“民法与刑法不一样,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彭真同志还说:“要采取两条腿并行,你们(民法起草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总的民法,单行(民事)法律同时也可以起草。单行民事法律,由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即采取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经验,由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牵头)起草,平行作业。民法不是短时间可以制定的,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问题本身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实际上有困难。”

第二阶段为1982年6月至1983年4月,这一阶段专门起草单行的民事法律。当时我国已经颁布《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需要集中力量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工厂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律。

第三阶段为1983年4月至1986年4月,研究起草和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1983年4月到1985年7月,研究起草民法总则,1985年7月到1986年4月,研究起草和审议通过《民法通则》。

1983年4月,随着《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试行)陆续出台,彭真同志认为:有必要在这个基础上总结经验,考虑制定一部体现统一的民法原则的法律。要把民法的所有内容都规定下来,恐怕一时还有困难,但把民法的原则性内容先规定下来是可以的。于是决定起草民法总则。

根据彭真同志指示,1983年10月,时任法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顾昂然同志先后与北京海淀区、崇文区法院的同志座谈民事审判问题,同时听取他们对起草民法总则的意见。两个法院的同志提出,法院审判中的很多问题比传统的民法总则要宽得多,尤其是民事权利问题比较复杂,只有一个民法总则恐怕难以概括。顾昂然同志将这一情况向彭真委员长做了汇报。彭真委员长说:法院同志的意见有道理,只制定一部民法总则确实不够。

1985年夏天,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形成,在研究法律名称时,彭真委员长说:“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统起来了。

需要说明,在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起草单行民事法律的工作始终进行,起草民事单行法律和起草民法、《民法通则》是并行的,也就是彭真委员长讲的“两条腿并行”。

召开《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

由彭真委员长提议,1985年12月4日至11日,《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188人,其中民法专家62人,法院系统31人,地方人大32人,全国人大16人,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19人,新闻单位15人,法工委13人。实际参加人数更多,法工委民法国家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的很多同志都参加了会议,但不在正式名单里。彭真委员长在讲民法怎么制定的时候,讲到要发挥政法院校、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这个会是立法工作三结合典范,三结合指立法工作者、实际部门、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共同努力,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长期坚持的原则。这次会议有三个特点:

一是人数多、范围广,实际规模达200多人。参加会议的学者、老师有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郑立、赵中孚、江伟,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张佩霖、杨振山、钱骅、杨荣馨、史越、田建华,北京大学的李由义、魏振瀛、王作堂、刘家兴、李志敏,社科院的王家福、谢怀栻、陈汉章等。

二是会议规格高。外地很多院校只能来一位老师,不少老师都想来,有的学校像选人大代表一样,整个系的老师投票,谁得票高谁来,有的老师说,你不知道我们来得多不容易,多光荣。座谈会12月4日开幕,彭真(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陈丕显(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顾委常委)、彭冲(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都参加了会议。彭冲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说:“为什么要开这个会呢?这是因为我们这次邀请了更多的专家和参与实际工作的同志,大家有较多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理论结合实际,进一步对《民法通则》作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讨论,请同志们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各种意见都可以讲,讲对讲错都没有关系。”彭真委员长在开幕式上作重要讲话,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一个是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关于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我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彭真委员长说:“不同经济之间,各种经济自身之间,以及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都要有商品来交换,要有市场,同时还有人和人之间的复杂的社会生活关系,这就需要制定民法。”

三是会期时间长,民主气氛好。当时会议通知上写的是准备开“七日至十日”,开会实际时间为1985年12月4日至11日,开了8天。会期比较宽松,目的是让大家充分发言。

制定《民法通则》与经济法纲要之争

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一直存在民法与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争论。1985年末,爆发了《民法通则》与经济法纲要之争,许多经济法学者以及部分经济工作部门同志强烈要求暂停制定《民法通则》,或者建议《民法通则》与经济法纲要同时出台。主要理由三条:一是根据中央有关精神,调整经济关系应该以经济法为主。二是《民法通则》草案许多内容是错误的,比如《合同法》属于经济法,专利法、商标法更属于经济法。三是制定《民法通则》,将严重损害经济审判工作、经济法教学活动。他们采取的行动主要有:

一是1985年12月10日至15日召开广州会议。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于12月10日至15日在广州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经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共300多人参加会议。许多与会人员针对《民法通则》草案提出批评意见,反对制定《民法通则》。

二是1986年2月27日,12所高校经济法学者给中央领导写信。12所高校的经济法学者联名写信,信寄到中央书记处。信中说,《民法通则》草案中一些关键内容不符合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中加强经济立法的精神,不符合中央关于“七五”计划建议中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的战略部署,不符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同时,也会给经济司法带来混乱,现在制定《民法通则》是不适宜的。

三是1986年2月3日,顾明同志(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总干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提出的意见。顾明同志当时不赞成制定《民法通则》。按照彭真委员长的要求,时任法工委副主任项淳一、顾昂然同志于1986年2月3日专程听取顾明同志的意见。顾明同志详细阐述他的意见,并转交6000余字的《关于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和制定急需单行法规的建议》,要求法工委考虑。法工委组织力量对顾明同志的意见进行研究,起草了《关于顾明等同志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的请示》。

四是1986年3月12日,部分经济法专家通过媒体反对制定民法通则。《经济参考报》第一版刊登“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定完毕”。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登题为《经济法专家呼吁〈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纲要〉应协调同步制定》。文章的意见主要是:法人问题不应由民法单独规定、经济合同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经济协作关系不能全部由民法调整、民法通则草案容易给正在加强的经济司法工作带来混乱。

3月13日,王汉斌同志将这期《国内动态清样》及法制工作简报刊登的经济法专家对民法通则的三篇意见一并报送彭真、陈丕显和彭冲同志,还给胡启立(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办公厅主任)、乔石(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陈俊生(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同志写信汇报这一情况。彭真委员长对《国内动态清样》的内容高度重视,分送各位副委员长,并决定召开委员长会议,专门讨论经济法专家们的意见。3月14日委员长会议召开,这时离预定民法通则在大会表决不到一个月。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彭真委员长发表讲话,他说:“《国内动态清样》反映一些经济法专家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已经送给各位了。这里,有理论上的问题,也有立法安排部署问题。民法典和经济法典怎么制定,苏联十月革命后,制定了民法,没有搞经济法典,几十年了,苏联还没有经济法典,据说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其他东欧国家也没有。民法,我们已经有了一批单行法,现在又制定民法通则。至于经济法典,如果国务院决定要制定,它的草案也要由国务院提出。一些经济法专家认为,现在制定民法通则不适宜。这个意见是向新华社记者反映的,登了动态清样,不是向人大提的,也不是经由国务院提的,不是法律程序。部分经济法专家提出制定民法通则同制定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如果要同步进行,那么,是经济法纲要加快,还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步子放慢?经济法纲要刚刚开始起草,如果要同步起草,人大常委会几个月前已决定列为议程的民法通则就得停下来,不应考虑。再一个是对民法通则的具体条文有什么意见,请王汉斌同志转告顾明同志,请经济法专家对民法通则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由法律委和法工委研究修改。”会后,王汉斌同志将彭真委员长的讲话整理成《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关于制定民法通则的讲话要点》,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将该讲话要点印成中央参阅文件,送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人大各代表团团长。

五是1986年3月27日,召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座谈会。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召集参加经济法纲要起草的在京部分经济法专家,对民法通则草案进行座谈,总的意见是民法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社会财产关系中如何贯彻实施没有经验,建议原则通过民法通则,公布试行,待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制定民法通则与经济法纲要之争,根源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争议。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管什么也有不同意见,占主导地位的是“纵横统一说”,也就是纵向横向经济关系都属于经济法管,民法管个人之间,最多扩大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此,我专门作过一点研究。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为了军工生产和战时物资管控,德国颁布了一批以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律,这在德国是新事物,德国法学家把这一类的法律称为经济法。后来,西方国家一般把反垄断法等法律归为经济法,苏联则把计划调控等法律归为经济法。我在1983年写过一篇文章《试论经济法应从行政法中独立》,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内容,明确提出经济法可以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不应当与民法吵架,而是从行政法中独立,该文发表在1984年第3期《法学杂志》。

群策群力,《民法通则》顺利颁布

1986年2月,法工委党组将《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请示报告》报送党中央。关于民法调整范围问题,报告中写道:“草案规定:民法调整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的人身关系。这一规定表现了民法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而商品交换的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纵向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的经济法律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

1986年3月,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同志在会上汇报了民法通则草案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经济法学界反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中央书记处讨论并原则同意法工委党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请示报告》。1986年3月19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出席委员126人,以123票赞成、3票反对,决定将《民法通则》草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采用电子表决器。1986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大会上作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通则》草案在表决前三四个月发生了重大争论,最后能够顺利颁布,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草案准确体现党中央确定的我国经济运行政策,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法通则》起草时,虽然没有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从党中央经济方针政策看,是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作用范围逐步扩大。二是科学认识民法调整范围及其基本原则。《民法通则》说明中指出,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而商品交换的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三是常委会领导、法工委领导以及民商法专家,特别是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等教授对《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及其主要内容认识一致,同心协力。佟柔老师关于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述,为《民法通则》的顺利颁布做了很好的理论准备。四是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党中央。

本文节选自《我国民事立法40年历程》(《文史资料选辑》第175辑,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办、中国政协文史馆编)。作者王胜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全国人大机关工作30余年间,担任民法室主任7年,担任法工委副主任分管民事立法工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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