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2-08 93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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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及惩罚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员工。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 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 安全副总

成 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2.1.2 下设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技安环保部,主任由技安环保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技安环保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公司工会和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决定。

2.2.2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2.2.3 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处理事项和党员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技术部从工艺技术、设备方面提供事故调查技术支撑;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组织安排,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档案和技术资料;公司工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 事故责任追究

3.1 事故责任追究的一般原则

3.1.1 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追究责任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3.1.2 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制度为准绳,在适用法律、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

3.1.3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视事故伤亡、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3.2 事故责任和事故等级划分

3.2.1 事故责任划分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三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3.2.2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T9048——2010),根据事故后果,民爆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可划分为以下六级:

(1)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伤害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3.3.1 事故责任的调查

事故的报告与调查,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3.2 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3.3.3 根据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

3.3.4 根据事故后果划分事故等级。

3.3.5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3.6 审批结案

(1)轻微伤害事故先由技安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技安环保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过程中得出的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进行责任分解,提出处理意见,给出事故是否可以结案的建议),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是否可以结案;

(2)一般伤害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确定事故责任性质后,由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其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并上报集团;

(3)一般伤亡事故由公司配合集团和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4)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结案时间:

轻微伤害事故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一般伤害事故及以上的事故在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时间内结案。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4 事故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

3.4.1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和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对其管理职责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的原则,划分安全责任范围;

3.4.2 按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确定责任范围内人员安全责任的大小;

3.4.3 依据事故的性质及调查分析结果,确定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3.4.4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人为直接责任者:

(1)工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或安全技术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违章操作者为直接责任者;

(2)擅离职守,或不执行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仓储失火、爆炸或物资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丢失、被盗,直接责任人为直接责任者;

(3)违章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保护具,擅自不使用安全、劳动保护设施或器具而造成事故的,违章操作者为直接责任者;

(4)因施工、制造、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造成事故隐患而引发事故的,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为直接责任者;

(5)随意拆除、毁坏或挪用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拆除者或决定拆除、毁坏或挪用者为直接责任者;

(6)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还组织生产而发生事故,生产组织者为直接责任者;

(7)因无章可循或操作人员未经学习培训(包括新产品的研制),而造成事故的,指派者为直接责任者;

(8)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而造成事故的,安排者为直接责任者;

(9)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工艺、技术操作等方案和规定,盲目蛮干而引发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为直接责任者。

3.4.5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人为主要责任者:

(1)因工艺技术设计上存在错误和缺陷,造成事故隐患而引起事故的,该工艺技术设计者为主要责任者;

(2)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使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的,追究设备管理、使用、检修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3)设备管理部门督查不力,对特种设备[锅炉、起重、压力容器(管道)]或民爆专用设备、安全联锁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继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设备管理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4)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继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5)购买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及其它生产资料不符合要求或隐患整改急需材料未及时采购到位而引发事故的,采购部门的购买人或决定购买不符合要求设备、原材料的决定者为主要责任者;

(6)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及时更换失效的劳动保护设施、器具,所配备的劳动保护设施、器具不符合要求而引发事故或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相关管理人员为主要责任者;

(7)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8)消防栓、灭火器、雨淋装置等消防专用器材或设备,未及时进行检修、检测或维修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消防备用贮水池因未及时贮水,发生事故时,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9)加班加点,致使从业人员超负荷劳动或火工、化工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超时而引发事故的指挥者为主要责任者;

(10)生产场所粉尘、毒物、噪声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进行治理而造成职业伤害的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11)对建筑及安装工程,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相关管理人员为主要责任者;

(12)新建、改进、扩建和科研项目,违反国家相关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或省、市关于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规定,擅自投产使用,造成职业危害或伤亡事故的组织投产者为主要责任者;

(13)对职工未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14)不落实规章制度,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

(15)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应追究为主要责任者。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4.6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为领导责任者:

(1)发布的指示、命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或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而造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

(2)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不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事故发生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

(3)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引发事故的,主要指挥者为领导责任者;

(4)对已发现或安全、消防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能解决而未解决造成事故的,负责解决的单位领导为领导责任者;单位无力解决但已把情况呈报有关部门,仍未得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职责认定贻误整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责任者;

(5)对已发生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该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责任者;

(6)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事故发生班组的班组长应追究为领导责任者。

3.5 责任追究方式

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三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1 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3.5.2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

3.5.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6 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3.6.1 轻微伤害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交通事故(事故责任≧50%):

(1)对直接责任者,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5%以下经济处罚(最低不少于500元),并处行政警告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3%以下的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和批评教育;

(3)事故处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4)对事故发生单位和领导责任者年底同时按《经济目标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考核。

3.6.2 一般伤害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交通事故(事故责任≧50%):

(1)对直接责任者,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2%以下经济处罚(最低不少于1200元),并处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处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以下罚款(最低不少于600元),并处行政警告处分;

(3)事故处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4)对事故发生单位和领导责任者年底同时按《经济目标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考核。

3.6.3 一般伤亡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以下经济处罚(最低不少于5000元),并处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2)对主要责任人或领导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5‰以下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并处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3)事故处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4)对事故发生单位和领导责任者年底同时按《经济目标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考核。

3.6.4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1)由上级或司法机关对各类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2)对直接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3‰以下经济处罚,并处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处以经济处罚,并处以行政降级或以上处分;

(4)事故处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5)对事故发生单位和领导责任者年底同时按《经济目标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考核。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6.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3.6.6 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党纪处分,党纪处分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决定。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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