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1-24 64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国庆黄金周即将到来!很多公司人事部已经发布了国庆放假安排。有些公司放假7天,有些公司放假三天,有些甚至只放假一天。那么公司强制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又是否能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呢…

国庆黄金周即将到来!很多公司人事部已经发布了国庆放假安排。有些公司放假7天,有些公司放假三天,有些甚至只放假一天。那么公司强制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又是否能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呢?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同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国庆节应当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至于黄金周的其他4天是别的周末调休过来的,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所以理论上公司应当至少放三天假,如果公司一天假都不放,那么就要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般情况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工资一般为平时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法定节假日为三倍。并且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假。

法院判例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作出类似判决。

2017年4月6日,柯某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费13755元、双休日加班费1766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928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物业公司为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补发柯某平时加班工资1260元;支付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928元。

后两者均不服裁决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审理经过

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3月9日,柯某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约定柯某的月工资为2100元。柯某在物业公司的工作岗位为监控室,工作分为白班、晚班各12小时,由柯某与另一名职工轮流值班,每月休息1天。在工作期间,柯某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由物业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随工资为柯某发放社保补贴。柯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逐月领取了工资。柯某的应发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共计10887.50元以及社保补贴3600元。扣除加班费、社保补贴后后,柯某部分月工资不满当年十堰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25元。按未达最低工资标准月份的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金额核算,柯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52元。另根据柯某提供的加班表显示,2017年春节期间,柯某加班3个半天。2017年3月21日,柯某因物业公司扣除其考核工资与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便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认为:柯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每日工作12小时,超过了正常工作时间,物业公司应支付柯某延时加班工资。物业公司现无证据否定柯某提供的值班表等证据,应认定柯某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进行了加班,物业公司应支付柯某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另物业公司为柯某逐月核算了加班工资,柯某也在每月的工资表中签字认可并领取了共计10887.50元较大金额的加班工资,表明双方对平常发放的加班工资并无异议。故柯某要求支付平常的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对其要求的特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71.59元,驳回柯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经过

之后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柯某的上诉理由和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柯某平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2.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数额问题。

对于争议焦点一,因本案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柯某从事的是保安工作岗位,其进入该单位前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每月2100元的工资数额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结合物业公司每月制作并由柯某签字认可的工资表,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每月已核算了柯某的加班工资,也实际领取了该工资表中确定的加班工资,表明双方对每月发放的加班工资并无异议,也应当视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有平日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故柯某另外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费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因物业公司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未安排柯某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柯尊平11天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一审法院已查明柯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2103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3190元(2103元÷21.75天×11天×300%),但因柯某仅主张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28元,故本院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928元。

依照相关法律判决: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928元;驳回柯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你打算继续工作以后,可以现在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等到准备辞职时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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