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2-27 43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之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之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93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是次要客体。

根据《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的规定为:“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之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贪污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利用职务上之便利;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关于“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的内涵

利用职务上之便利应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管钱物的职权之便,而不是指与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入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方便。

2、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公共财物应包括以下特征:(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管理、经手、主管的便利进行的。(2)是侵吞的公共财物为自己合法管理和经手的财物,不需要秘密窃取或者用骗取的手段获得的财物。(3)是行为人具有长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不是短期的挪用和暂时的转借使用。

窃取公共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但需指出这里的公共财物应当是贪污罪的行为人不能直接或者单独处置的财物,而是与他人共同管理的财物。

骗取公共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共财物应是行为人与他人合法共同管理、经手或者他人合法管理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8)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不按规定上交而据为己有等。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保障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行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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