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2023-03-03 41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全文 ,这是官方公布的权威文本,供…

在法律的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法律关系的解释问题。一个事实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介入的事实行为,并不一定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是民事行为,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为肯定不能是刑事行为。具体的行为适用于什么样法律关系,则会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判决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不认真的去辨别。

作为行政机关是一个公权力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当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开展自己的一切活动。在具体的活动中我们怎么去辨别行政机关活动的性质,这是重中之重。

首先,我们来看行政行为定义和特征是什么。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征是主体的地位不同,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时候,地位高于民事主体,在诉讼的时候地位平等,行政主体在被另外的行政主体管理的时候,视为民事主体。行政机关对内部作出的行为不可诉,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表现出管理特征的,并具有强制产生的权利、义务变动特征的行为可诉。否则是不可诉的,比如,典型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提示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的行为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这要看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果是依据的是职权性行政的法律、法规作出,并且符合不平等地位特征,则是行政行为,法律关系则要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如果是依据民事的法律、法规作出,并符合平等地位特征,则是民事行为,法律关系则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

其次,行政机关一般都没有司法权,所以不可能产生刑事行为,行政机关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吗?可以,那就是用好行政的法律、法规,收集好当事人犯罪的证据,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有一个特殊的例外,公安,国安,海关某些部门具有双重职能,既可以搞行政执法,也可以搞刑事司法(刑事侦查),在这些特殊的单位是不是就可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要分辩呢?非也,公权力不能滥用法权,法律虽然赋予了这些特殊单位的双重身份,但一个行为只能具有一个性质,要么是行政执法行为,要么是刑事司法行为,否则就会打开滥用职权的大门,这是公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些特殊的单位何时是行政执法?何时是刑事司法?都有地位不平等的特征,但在执法的过程中,必然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如果是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则是行政执法。如果依据的是刑事的法律、法规、或者刑事的司法解释进行的执法,则是刑事司法行为,此时行政机关有条件的转化成为司法机关。并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会矛盾,这两个行为也可以相互转化,只不过转化的通道只有一个,那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都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区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什么意义呢?有,最大的意义就是行政执法具有可诉性,而刑事司法不具有可诉性。

在实务中,有时的行政执法要向刑事司法转变,有时的刑事司法要向行政执法转变。这就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嫌疑犯罪,则要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在刑事司法行为中发现行政违法嫌疑,则要先审查刑事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意义在于走不同的救济渠道,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行为合法,则证据可以相互转化,这才是法律实务的精髓。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在于理清法律关系,可以在维权的过程中正确的适用法律,理解法律,信仰法律,息诉服判。也可以对公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的,合法的监督,也可以为推动法治的进步,推动文明的进步贡献微薄的力量,希望对看到此文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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